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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中央事业单位分类后财政补助政策的通知
财预[2014]311号

财政部关于中央事业单位

分类后财政补助政策的通知
2014年9月16日
财预[2014]311号

  

  一、总体原则
  1.区分类型。根据不同类型公益事业单位的职能定位、具体特点,结合财力可能,制定财政补助的方式和经费标准。财政对公益一类事业单位的补助政策体现规范性,注重体现其承担基本公益服务的特点。财政对公益二类事业单位的补助政策体现灵活性,注重激发事业单位自身活力。
  2.逐步到位。事业单位分类后,结合完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等,规范事业单位的收支管理,完善财政补助政策,建立分类分档的财政补助标准,分年逐步到位。
  二、对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核定收支,分类保障
  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基本支出以财政保障为主,由财政部通过核定收支,确定支出标准和分类分档的财政补助标准等方式予以保障。项目支出根据公益事业发展需要由财政安排。同时,规范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收入管理。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取得的政府非税收入,要严格按照“收支两条线’规定的要求,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等应按照规定纳入部门预算管理,可在财政部核定的支出标准之内用于人员经费等基本支出或项目支出,但不得超标准安排人员经费支出。
  三、对公益二类事业单位以事定费,定项补助
  公益二类事业单位基本支出在原则上维持分类前财政补助水平的基础上,结合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单位事业发展目标和单位收支情况等,逐步完善财政补助政策。项目支出根据公益事业发展需要由财政定项给予支持。公益二类事业单位取得的政府非税收入,要严格按照“收支两条线”规定的要求,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等应按照规定纳入部门预算管理,可用于合法合规的人员经费等基本支出或项目支出。
  四、其他类型事业单位的财政政策
  承担行政职能、但尚未调整到位的事业单位,其履行行政职能依法收取的费用以及通过向社会提供服务取得的收入,
  全部纳入部门预算管理,收支脱钩,履行行政职能所需经费由财政予以保障。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后,财政不再安排经费,其取得的收入依法纳税、自主安排使用。转制过渡期内,财政部门核定的基本支出经费继续拨付,主要用于解决转制前已离退休人员的社会保障问题。
  五、加强事业单位经费使用的绩效评价
  按照建立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的要求,逐步建立健全与事业单位职能、事业发展目标相适应的经费使用绩效评价体系,加强对事业单位基本支出、项目支出、支出管理等的绩效评价和结果应用,不断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和事业单位提供公益服务的质量,推动公益事业更好更快发展。
  中央各部门要按照通知要求,对本部门批复分类的所属事业单位收支情况进行清理规范。事业单位分类后的财政补助支出预算测算、审核工作,财政部另行布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