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
事务管理局关于中央和国家机关公务移动
通讯费用补贴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
国管财[2004]233号
一、除《办法》第三条中已明确规定的特殊岗位外,对其他工作流动性较大工作人员等的特殊岗位实行总量控制,按各单位的人员编制数确定。人员编制在100人以内的(含100人),不超过10人;人员编制在100人以上的,不超过编制数的10%。
二、各单位可根据特殊岗位的性质和工作职责,按每月补贴150元或100元的标准自行确定。
三、特殊岗位补贴标准由各部门研究确定后,分别报财政部、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备案。
四、外交、公安和安全等部门因特殊业务工作需要,由本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另行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分别送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商财政部批准后执行。
五、税务、海关等实行垂直管理部门下级行政单位的特殊岗位设置,根据《办法》和本通知的要求,由本部门按有关规定自行审批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