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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文联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办法
文联办发[2014]111号

中国文联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办法

2014年10月21日
文联办发[2014]111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中国文联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健全和完善经济责任审计制度,推进党风来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中办发[2010]32号)、《]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实施细则》(审经责发[2014]10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对领导干部管理监督的有关规定、结合中国文联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国文联领导干部(以下简称文联领导干部),是指中国文联所属各全国文艺家协会,各直属单位的正职领导干部或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文联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是指审计部门对单位领导干部在其所任职务期间内。对本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当旅行的职责、义务情况进行监督,评价和鉴证的行为。
  第四条 根据干部管理监督的需要,可以在文联领导干部任职期间进行任中经济责任审计、也可以在文联领导干部不再担任所任职务时进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
第二章 组织领导和审计实施
  第五条 中国文联建立健全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制度,成立由文联党组领导为责任人,办公厅(计财部)。人事部及机关纪委等部门负责人组织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制定中国文联系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制度和规定,确定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指导和监督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开展情况,协调解决审计过程中的有关问题,审核批准经济责任审计报告。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办公室人员由办公厅(计财部)人事部和机关纪委有关部门人员组成。
  办公室负责经济责任审计日常的具体工作,包括有关文件和政策规定的下达及组织贯彻落实,完善有关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办法和相关制度规定,研究提出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划算案,落实领导小组决定的有关事项和组织安排有关各项审计等工作。
  第六条 文联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按照计划进行。人事部门每年年底提出下一年度领导干部离任经济责任审计计划草案,报领导小组研究确定。文联领导干部经济责任的任中审计,由领导小组根据实际情况研究确定。
  第七条 文联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由办公室负责组织审计组实施审计。经领导小组同意,也可以委托社会审计机构进行审计。
  第八条 审计组或接受委托的社会审计机构(以下简称审计组),应当依照相关审计规定和要求实施审计并提交审计报告。
  第九条 审计组实施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时,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任职单位应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干涉要确保独立实施经济责任审计,不得打击报复审计人员。
  第十条 审计组履行经济责任审计职责时可以提请有关部门和单位,予以协助,有关部门和单位应予以配合。审计人员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知悉的应予保密的事项,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一条 审计组应根据有关经济责任审计计划,实施审计。经济责任审计程序:
  (一)按照审计工作计划安排,审计组在实施经济责任审计5日前,向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或者原任职单位(以下简称所在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遇有特殊情况,经领导小组批准,审计组可以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经济责任审计。
  (二)实施经济责审计时,可视情况召开审计进点会,安排审计工作有关事项。
  (三)实施经济责任审计时,应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审计公示。
  (四)在进行经济责任审计时,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以及有关单位和部门,应当审计组提供与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相关的资料,包括:
  1.单位财政财务收支相关资料;
  2.单位工作计划、工作总结、规章制度、会议纪要、会议记录、经济合同、考核检查结果、业务档案等资料;
  3.接受有关部门及审计部门检查的有关资料和整改情况;
  4.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的述职报告;
  5.与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其他资料。
  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各相关单位和部门对其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做出书面承诺。
第三章 审计内容
  第十二条 文联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内容: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重大经济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履行本单位工作任务和职责、有关政策措施制定及效果、推动本单位事业发展情况;
  (二)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情况;
  (三)重大经济决策情况;
  (四)单位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
  (五)国有资产的采购、管理、使用和处置情况;
  (六)重要项目的投资、建设和管理情况;
  (七)有关财务管理等内部管理制度和执行情况,以及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情况;
  (八)对下属单位有关经济活动的管理和监督情况;
  (九)履行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情况,以及本人遵守有关廉洁从政规定情况;
  (十)对以往审计中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十一)其他需要审计的内容。
第四章 审计报告
  第十三条 审计组实施审计结束后,向领导小组汇报工作情况和审计结果,并形成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
  审计组将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送被审计领导干部及所在单位征求意见。
  审计报告中涉及的重大经济案件调查等特殊事项,经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不征求被审计领导干部及所在单位的意见。
  被审计领导干部及所在单位应当自接到审计组的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10日内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
  审计组应当针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提出的书面意见,进一步核实情况,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做出必要的修改,连同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的书面意见一并报送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按照规定程序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进行审定,经领导小组负责人签发后,向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出具审计机关的经济责任审计报告。
  第十四条 审计报告应当根据查证或认可的事实,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制度规定以及责任考核目标等,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进行经济责任评价。
  经济责任审计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基本情况,包括审计依据、事实审计的基本情况、被审计领导干部所任职地区(部门或者单位)的基本情况、被审计领导干部的任职及分工情况等;
  (二)被审计领导干部旅行经济责任的主要情况,其中包括以往审计决定执行情况和审计建议采纳情况等;
  (三)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和责任认定,其中包括审计发现问题的事实、定性、被审计领导干部、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发现问题已经整改的,可以包括有关整改情况;
  (四)审计处理意见和建议;
  (五)其他必要的内容。
  审计发现的有关重大事项,可以直接报送领导小组,不在审计报告中反映。
  第十五条 审计组应将经济责任审计报告送达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承担被审计职务期间所在单位,抄送领导小组负责人及有关成员单位。
第五章 审计评价及结果运用
  第十六条 依照法律法规,国家有关政策以及干部考核评价等规定,结合单位的实际情况,根据审计查证或者认定的事实,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进行设计评价。审计评价应当有充分的审计证据支持,对审计中未涉及、审计证据不适当或者不充分的事项不作评价。
  第十七条 审计评价应当与审计内容相统一。一般包括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履行经济责任的业绩、主要问题以及应当承担的责任。审计评价应当重点关注事业发展的质量、效益和可持续性,关注与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管理和决策等活动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关注任期内举借债务、资源资产管理等重要事项,关注领导干部应承担直接责任的问题。审计评价可以综合运用多种方法,将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行为或事项置于相关经济社会环境中加以分析等。
  第十八条 设计组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存在问题所应当承担的直接责任、主管责任、领导责任、要区别不同情况做出界定。
  (一)被审计领导干部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应当承担直接责任的,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1.本人或者与他人共同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单位内部管理规定的;
  2.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单位内部管理规定的;
  3.未经民主决策、相关会议讨论或者文件传签等规定的程序,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并造成国家利益重大损失、公共资金或国有资产(资源)严重损失浪费、生态环境严重破坏以及严重损害公共利益等后果的;
  4.主持相关会议讨论或者以文件传签等其他方式研究,在多数人不同意的情况下,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由于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国家利益重大损失、公共资金或国有资产(资源)严重损失浪费、生态环境严重破坏以及严重损害公共利益等后果的;
  5.对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制度规定的被审计领导干部作为第一负责人(负总责)的事项、签订的有关目标责任事项或者应当履行的其他重要职责,由于授权(委托)其他领导干部决策且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国家利益重大损失、公共资金或国有资产(资源)严重损失浪费、生态环境严重破坏以及严重损害公共利益等后果的;
  6.其他失职、渎职或者应当承担直接责任的。
  (二)被审计领导干部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应当承担主管责任的,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1.除直接责任外,领导干部对其直接分管或者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经济责任的;
  2.除直接责任外,主持相关会议讨论或者以文件传签等其他方式研究,并且在多数人同意的情况下,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由于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国家利益损失、公共资金或国有资产(资源)损失浪费、生态环境以及损害公共利益等后果的;
  3.疏于监管,致使所分管部门和单位发生重大违纪违法问题或者造成重大损失浪费等后果的;
  4.其他应当承担主管责任的情形。
  (三)本办法所称领导责任,是指除直接责任和主管责任外,领导干部对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经济责任的其他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十九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存在违反国家制度和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等行为的,经领导小组批准,对其提出整改要求,被审计单位自收到整改要求后的60日内,应提交审计整改结果报告。
  第二十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或其担任被审计职务期间所在单位的现任主要负责人为审计整改工作第一负责人。
  第二十一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收到的审计整改结果报告进行审核;可以对未认真进行整改,或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纠正和处理审计发现问题的单位进行督察,并提出相应的处理意见。
  第二是二条 文联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及审计整改结果,应当作为对被审计领导干部考核、任免、奖惩等方面的重要依据。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归入被审计领导干部本人档案。
  第二十三条 在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严重违反党纪政纪的,应按照党纪政纪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四条 要加强对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调查研究,规范经济责任审计行为,逐步建立经济责任审计通报和设计结果公告制度。
第六章 附 件
  第二十五条 文联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依照文联干部管理权限确定。文联各直属单位负责对其所属单位领导干部进行经济责任审计,可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组织实施,也可依据有关规定和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领导小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行。中国文联2011年11月18日印发的《中国文联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办法》(文联办发[2011)7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