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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文联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
文联办发[2014]102号

中国文联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

2014年9月22日
文联办发[2014]102号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中办发[2013]22号),规范中国文联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结合中国文联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文联机关、各全国文艺家协会以及中国文联所属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的国内公务接待行为。
  本办法所称国内公务,是指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工作等公务活动。
  第三条 国内公务接待应当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原则。
  第四条 中国文联办公厅负责管理中国文联机关本级并指导各单位的国内公务接待工作。
  第五条 各单位应当加强公务外出计划管理,科学安排和严格控制外出的时间、内容、路线、频率、人员数量。
  第六条 中国文联以外单位人员前来进行公务活动确需接待的,各单位应取得派出单位的公函。公函需载明公务内容、行程和人员。
  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一律不予接待。
  第七条 各单位应严格控制国内公务接待范围,不得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工作人员的休假、探亲、旅游等活动,不得纳入国内公务接待范围。
  禁止异地部门间没有特别需要的一般性学习交流、考察调研和重复性考察,禁止以各种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禁止违反规定到风景名胜区举办会议和活动等。
  第八条 各单位应当根据规定的接待范围,严格接待审批控制,对能够合并的公务接待统筹安排。
  公务活动结束后,各单位应当如实填写接待清单(详见附件),并由相关负责人审签。接待清单包括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和公务活动项目、时间、场所、费用等内容。
  第九条 各单位进行国内公务接待时,不得在机场、车站组织迎送仪式,不得跨地区迎送,不得张贴悬挂标语横幅,不得安排群众迎送,不得铺设迎宾地毯;主要负责人不得参加迎送。严格控制陪同人数,不得层层多人陪同。
  接待单位安排的活动场所、活动项目和活动方式,应当有利于公务活动开展。安排外出考察调研的,应当深入基层、深入群众,不得走过场、搞形式主义。
  第十条 各单位接待住宿应当严格执行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管理的有关规定,省部级及相当职务人员住普通套间,司局级及以下人员住单间或标准间。接待单位不得额外配置洗漱用品,出差人员住宿费应回其原单位凭据报销,与会人员住宿费按会议费和培训费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接待对象应当按照规定标准自行用餐。确因工作需要,接待单位可以安排工作餐一次,并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
  工作餐应当供应家常菜,不得提供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
  第十二条 国内公务接待的出行活动应当安排集中乘车,合理使用车型,严格控制随行车辆。
  第十三条 各单位不得超标准接待,接待住宿、用餐应当执行差旅、会议用餐标准的有关规定,不得组织旅游和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得安排专场文艺演出,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纪念品和土特产品等。
  第十四条 各单位应加强对国内公务接待经费的预算管理,不得突破批准的接待费预算总额。公务接待费用应当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单独列示。
  禁止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会议、培训等费用,禁止以举办会议、培训为名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禁止向下级单位及其他单位、企业、个人转嫁接待费用,禁止在非税收入中坐支接待费用;禁止借公务接待名义列支其他支出。
  第十五条 接待费报销凭证应当包括财务票据、派出单位公函和接待清单。
  接待费资金支付应当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具备条件的地方应当采用银行转账或者公务卡方式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第十六条 中国文联办公厅会同机关纪委加强对各单位国内公务接待工作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国内公务接待规章制度制定情况;
  (二)国内公务接待标准执行情况;
  (三)国内公务接待经费管理使用情况;
  (四)国内公务接待信息公开情况;
  (五)机关内部接待场所管理使用情况。
  各单位应当定期汇总本单位国内公务接待情况,报中国文联办公厅(计财部)和机关纪委备案。
  第十七条 中国文联组织对各单位国内公务接待经费开支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中国文联审计部门按规定对各单位国内公务接待经费进行审计,并加强对机关内部接待场所的审计监督。
  第十八条 中国文联将各单位国内公务接待工作纳入问责范围。中国文联机关纪委应当加强对国内公务接待违规违纪行为的查处,严肃追究接待单位相关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的党纪责任、行政责任并进行通报,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各单位应积极推进国内公务接待服务社会化改革,有效利用社会资源为国内公务接待提供住宿、用餐、用车等服务。推行接待用车定点服务制度。
  第二十条 各单位可依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和本办法制定本单位的国内公务接待管理的具体办法并报中国文联备案。
  第二十一条 中国文联所属国有企业和中国文学艺术基金会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如国家出台新的相关规定,以新规定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中国文联办公厅会同机关纪委等有关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