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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文联会议费管理办法
文联办发[2014]69号

中国文联会议费管理办法

2014年5月16日
文联办发[2014]69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中国文联会议费管理,精简会议,改进会风,提高会议效率和质量,节约会议经费开支,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财政部 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 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13]286号)等规定,结合文联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文联机关和所属各全国文艺家协会(以下简称各单位)召开的会议,适用于本办法。文联所属事业单位以及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单位会议费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各单位召开会议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规范简朴、务实高效的原则,严格控制会议数量、规模,规范会议费管理。
  第四条 各单位召开的会议实行分类管理、分级审批。
  第五条 各单位应当严格会议费预算管理,控制会议费预算规模。会议费预算要细化到具体会议项目,执行中不得突破。会议费应纳入部门预算,并单独列示。
第二章 会议分类和审批
  第六条 会议分类如下:
  一类会议。是以党中央和国务院名义召开的,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或中央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会议。
  二类会议。是中国文联召开的,要求本系统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文联负责同志参加的会议。
  三类会议。是中国文联所属各单位(部室)召开的,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文联或本系统机构及有关人员参加的会议。
  四类会议。是指除上述一、二、三类会议以外的其他业务性会议,包括小型研讨会、座谈会、评审会等。
  第七条 会议按以下程序和要求进行审批:
  各单位召开各类会议应提前制定计划,于每年6月底前将下一年度会议计划报送中国文联办公厅,由中国文联办公厅汇总年度会议计划,经中国文联党组审定后,根据情况分别报财政部、国管局审核或备案。中国文联全国代表大会会议计划参照一类会议报财政部、国管局并根据有关规定实施。每年11月前,将下一年度中国文联拟召开的二类会议计划(包括会议名称、召开的理由、主要内容、时间地点、代表人数、工作人员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送财政部会签后,按程序报主管部门审批。
  第八条 二、三、四类会议会期均不得超过2天;传达、布置类会议会期不得超过1天。
  会议报到和离开时间,一、二、三类会议合计不得超过2天,四类会议合计不得超过1天。
  第九条 各单位应当严格控制会议规模。
  一类会议参会人员按照批准文件,根据会议性质和主要内容确定,严格限定会议代表和工作人员数量。
  二类会议参会人员不得超过300人,其中,工作人员控制在会议代表人数的15%以内。
  三类会议参会人员不得超过150人,其中,工作人员控制在会议代表人数的10%以内。
  四类会议参会人员视内容而定,一般不得超过50人。
  中国文联全国代表大会、全委会和各全国文艺家协会全国代表大会、理事会参会人数和天数,按中国文联和各全国文艺家协会章程规定制定会议计划报会议主管部门审批后实施。
  第十条  各单位召开会议应当改进会议形式,充分运用电视电话、网络视频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降低会议成本,提高会议效率。
  传达、布置类会议优先采取电视电话、网络视频会议方式召开,应当控制规模,节约费用支出。
  第十一条 不能够采用电视电话、网络视频召开的会议实行定点管理。各单位会议应当到定点饭店召开,按照协议价格结算费用。未纳入定点范围,价格低于会议综合定额标准的单位内部会议室,可优先作为各单位会议场所。
  二、三、四类会议应当在四星级以下(含四星)定点饭店召开。
  参会人员在50人以内且无外地代表的会议,原则上在单位内部会议室召开,不安排住宿。
  第十二条 参会人员以在京单位为主的会议不得到京外召开。各单位不得到党中央、国务院明令禁止的风景名胜区召开会议。
第三章 会议费开支范围、标准和报销支付
  第十三条 会议费开支范围包括会议住宿费、伙食费、会议室租金、交通费、文件印刷费、医药费等。
  前款所称交通费是指用于会议代表接送站,以及会议统一组织的代表考察、调研等发生的交通支出。
  会议代表参加会议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按照差旅费管理办法的规定回单位报销。
  第十四条 会议费开支实行综合定额控制,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
  会议费综合定额标准如下:
  单位:元/人天
 会议类别  住宿费  伙食费  其他费用  合 计
 一类会议  400  150  110  660
 二类会议  300  150  100  550
 三、四类会议  240  130  80  450 
  综合定额标准是会议费开支的上限,各单位应在综合定额标准以内结算报销。对于不发生的事项,报销额度上限应按明细标准进行相应扣减。特别是不安排住宿的会议不能列支住宿费,额度上也不能超过无住宿费的支出标准。
  第十五条 一类会议费在文联本级部门预算专项经费中列支,二、三、四类会议费原则上在各单位部门预算公用经费中列支。
  会议费由会议召开单位承担,不得向参会人员收取,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下属机构、企事业单位、地方转嫁或摊派。
  第十六条 各单位在会议结束后应当在20日内办理报销手续。使用中国文联机关经费的,具体程序参照《中国文联办公厅关于财务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中国文联机关经费预算管理和财务审批办法》等规定。会议费报销时应当提供会议审批文件、会议通知及实际参会人员签到表、定点饭店等会议服务单位提供的费用原始明细单据、电子结算单等凭证。财务部门要严格按规定审核会议费开支,对未列入年度会议计划,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经费不予报销。
  第十七条 各单位会议费支付,应当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以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方式结算,禁止以现金方式结算。
  具备条件的,会议费应由单位财务部门直接结算。
第四章 会议费公示和年度报告制度
  第十八条 各单位应当将非涉密会议的名称、主要内容、参会人数、经费开支等情况在单位内部公示,具备条件的应向社会公开。
  第十九条 各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15日前,将上年度会议计划和执行情况报中国文联办公厅,中国文联办公厅应当于每年3月底前汇总后报财政部,同时抄送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
第五章 管理职责
  第二十条  中国文联办公厅为中国文联会议管理主管部门,负责编报年度会议计划和三类、四类会议的审批管理并实行总体管理控制。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是本单位会议费支出的责任主体,要切实担负起控制和管理会议费的责任。各单位的主要职责是:
  (一)建立健全内部会议审批和会议管理程序,负责制定本单位会议费管理的实施细则;
  (二)负责年度会议计划编制;
  (三)负责安排会议预算并按规定管理、使用会议费,做好相应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对内部会议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
  (四)按规定报送会议年度报告,加强对本单位会议费使用的内控管理。
第六章 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第二十二条 中国文联计财部负责对会议费的监管,中国文联机关纪委负责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会议计划的编报、审批是否符合规定;
  (二)会议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三)会议费报销和支付是否符合规定;
  (四)会议会期、规模是否符合规定,会议是否在规定的地点和场所召开;
  (五)是否向下属机构、企事业单位或地方转嫁、摊派会议费;
  (六)会议费管理和使用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三条 严禁各单位借会议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套取会议费设立“小金库”;严禁在会议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
  各单位应严格执行会议用房标准,不得安排高档套房;会议用餐严格控制菜品种类、数量和份量,安排自助餐,严禁提供高档菜肴,不安排宴请,不上烟酒;会议会场一律不摆花草,不制作背景板,不提供水果。
  不得使用会议费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以及开支与本次会议无关的其他费用;不得组织会议代表旅游和与会议无关的参观;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发放纪念品;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会议举办单位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一)计划外召开会议的;
   (二)以虚报、冒领手段骗取会议费的;
   (三)虚报会议人数、天数等进行报销的;
   (四)违规扩大会议费开支范围,擅自提高会议费开支标准的;
   (五)违规报销与会议无关费用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中国文联计财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追回资金,并经报批后予以通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相关负责人,报请其所在单位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如行为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各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结合本单位业务特点和工作需要,制定会议费管理具体规定,报中国文联计财部备案。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中国文联计财部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