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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文联接受社会捐赠资金收支管理办法
文联办发[2014]58号

中国文联接受社会捐赠资金收支管理办法

2014年4月22日
文联办发[2014]58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中国文联各单位接受社会捐赠过程中的资金收支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和管理水平,促进文联各项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国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基金会管理条例》、财政部《关于印发<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通知》(财会[2004]7号)、《行政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20 1 2年第7 1号令)、《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20 1 2年第68号令)等相关法规,结合文联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单位范围:中国文联机关及所属各全国文艺家协会、公益性非营利事业单位和公益性社会团体(含基金会),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捐赠是指:各单位接受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社会团体无偿捐赠的非偿还性资金,不包括各单位取得的实物资产和从财政部取得的财政预算资金。
第二章 收入管理
  第四条  收入的确认。各单位对于接受的无附加条件的
  社会捐赠,应当在捐赠收到时确认收入;对于有附加条件的社会捐赠,应当在取得捐赠控制权时确认收入,但当存在需要偿还全部或部分捐赠资产或相应金额的现时义务时,应根据需要偿还的金额同时确认一项负债和费用。
  第五条  收入的会计核算。对于接受的社会捐赠,各单位应当在确认收入时以实际收到的金额及时入账。文联机关、各全国文艺家协会、公益性非营利事业单位应纳入“其他收入”科目核算;公益性社会团体、基金会应纳入“捐赠收入”科目并按照是否限定用途,区分为非限定性收入和限定性收入进行核算。
  第六条  收入的预算管理。各单位应将接受的社会捐赠全部纳入单位预算,并按照财政部和中国文联关于预算管理的规定进行统一管理。
  第七条  收入的票据管理。各单位接受社会捐赠时,应按国家规定向提供捐赠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社会团体提供财政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捐赠票据。各单位应按规定使用捐赠票据,填写捐赠票据时做到字迹清楚、内容完整、真实,印章齐全,各联次内容和金额一致。填写错误的,应当另行填写。因填写错误等原因作废的票据,应当加盖作废戳记或者注明“作废”字样,并完整保存全部联次,不得私自销毁。
  第八条  各单位不得设置“小金库”,不得私分、侵占、挪用接受的社会捐赠及其增值收益。各单位应当严格遵守国家的有关规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积极实现捐赠财产的保值增值。
第三章  支出管理
  第九条  资助支出需认真履行捐赠协议,应严格按照捐赠协议约定的用途使用捐赠资金,不得擅自改变用途。如确需改变用途,应征得捐赠人的同意。基金会每年用于资助公益事业的资金数额不得低于上年总收入的70%,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不含财政预算资金)的10%。
  第十条  支出的会计核算。各单位应根据单位性质按照《行政单位会计制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设置会计科目,核算相关支出。
  第十一条  支出的预算管理。各单位应将接受社会捐赠资金的支出全部纳入单位预算,由单位财务部门按照批准的预算和有关规定审核办理。
  第十二条  各单位应严格执行政府采购制度等有关规定,加强支出绩效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法加强各类票据管理,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使用正确,不得使用虚假票据。
第四章 结转结余资金管理
  第十三条  结转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已执行但未完成,或因故未执行,下一年度需要按照原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结余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工作目标已完成,或者因故终止,当年剩余的资金。
  第十四条  社会捐赠结转资金应按原用途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
  第十五条  社会捐赠结余资金按照捐赠协议办理。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各单位应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等国家主管部门和中国文联的监督检查,每年以适当方式公开社会捐赠资金的收支管理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七条  捐赠人有权查询捐赠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各单位应如实答复相关查询。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各单位可依据本办法制定本单位接受社会捐赠资金收支管理的具体实施办法。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计财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