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文联培训费管理办法
2014年3月3日
文联办发[2014]22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文联培训工作,提高培训效率和质量,加强培训费管理,节约培训费开支,依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培训,是指中国文联机关和各全国文艺家协会 (以下简称各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公务员培训规定(试行)》使用财政资金在境内举办的三个月以内的岗位培训、任职培训、专门业务培训、初任培训等(含由中国文联培训机构承办的上述培训项目)。使用其他性质资金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各单位举办培训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原则,实行单位内部统一管理,增强针对性和实效性,保证培训质量,节约培训资源,提高培训经费使用效益。
第二章 计划和备案管理
第四条 建立培训计划编报和审批分级管理制度。各单位的年度培训计划(包括培训名称、对象、内容、时间、地点、参训人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经本单位财务部门审核后,报单位领导办公会议或党组会议批准后施行。各单位申请中国文联机关经费开展的培训,还须由中国文联人事部、计财部审核后报文联党组审批。
第五条 年度培训计划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得调整。因工作需要确需临时增加培训及调整预算的,报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审批。
第六条 各单位开展的年度培训计划于每年2月20日前同时报中国文联人事部、计财部备案。中国文联人事部汇总后经计财部会签,于每年3月1日前同时报中央组织部、国家公务员局、财政部备案。
第三章 开支范围和标准
第七条 培训费是指各单位开展培训直接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住宿费、伙食费、培训场地费、讲课费、培训资料费、交通费、其他费用。
(一)住宿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租住房间的费用。
(二)伙食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用餐费用。
(三)培训场地费是指用于培训的会议室或教室租金。
(四)讲课费是指聘请师资授课所支付的必要报酬。
(五)培训资料费是指培训期间必要的资料及办公用品费。
(六)交通费是指用于接送以及统一组织的与培训有关的考察、调研等发生的交通支出。
(七)其他费用是指现场教学费、文体活动费、医药费以及授课教师交通、食宿等支出。
第八条 培训费实行综合定额标准,分项核定、总额控制。综合定额标准如下:
单位:元/人天
住宿费 |
伙食费 |
场地费和讲课费 |
资料费、交通费和其他费用 |
合计 |
180 |
110 |
100 |
60 |
450 |
综合定额标准是培训费开支的上限,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各单位应在综合定额标准以内结算报销。对于不发生的事项,报销额度上限应按明细标准进行相应扣减。特别是不安排住宿的培训不能列支住宿费,额度上也不能超过无住宿费的支出标准。
15天以内的培训按照综合定额标准控制;超过15天的培训,超过天数按照综合定额标准的80%控制;超过30天的培训,超过天数按照综合定额标准的70%控制。上述天数含报到撤离时间,报到和撤离时间分别不得超过1天。
第九条 培训活动时间按照批准文件,根据工作需要从严控制。
第十条 讲课费执行以下标准(税后):
(一)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最高不超过1000元;
(二)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最高不超过2000元;
(三)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半天一般不超过3000元。
其他人员讲课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第四章 培训组织
第十一条 各单位举办培训,原则上不得下延至市、县及以下。确需下延至市、县及以下的培训,由中国文联人事部、计财部审核后报党组审批。
第十二条 各单位开展培训应择优选择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部门行业所属培训机构、高校培训基地以及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培训机构承担培训项目。
第十三条 各单位应优先选择内部会议室、报告厅等具备培训承接能力的场所举办培训。
不具备前款所述条件而确需举办的培训,须到政府采购会议定点场所召开。可通过财政部“党政机关出差会议定点饭店查询网”,查询政府采购会议定点场所的名称、价格等明细信息,选定会议定点供应商作为培训场所。
各单位组织干部开展党性教育,可根据需要赴革命老区等党性教育基地学习,应依托具有培训能力的培训机构组织实施,务求培训实效。除此之外,在京单位参训及工作人员超过60%的培训应在本市举办。京外培训须报中国文联审批,禁止以各种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禁止违反规定到风景名胜区举办培训。
第十四条 组织培训应严格控制工作人员数量,工作人员控制在参训人员数量的5%以内,最多不超过10人。
第十五条 严禁借培训名义安排公款旅游;严禁借培训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严禁使用培训费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以及开支与培训无关的其他费用;严禁在培训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会议费;严禁套取培训费设立“小金库”。
培训住宿不得安排高档套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培训用餐不得上高档菜肴,不得提供烟酒;7日以内的培训不得组织调研、考察、参观。
第十六条 各单位组织培训应尽量利用网络、视频等信息化手段,充分利用单位内部培训场地和既有条件,大力推行干部选学、在职自学等方式,降低培训成本,提高培训效率。
第五章 报销结算
第十七条 培训结束后,各单位应及时办理培训费结算手续。使用中国文联机关经费的,具体程序参照《中国文联办公厅关于财务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中国文联机关经费预算管理和财务审批办法》等规定。
报销培训费时应当提供培训通知、实际参训人员签到表、讲课费签收单以及培训机构出具的原始明细单据、电子结算单等凭证。
各单位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审核培训费开支,对未履行审批备案程序的培训,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第十八条 讲课费、小额零星开支以外的培训费用,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和公务卡管理的有关制度执行,采用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方式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第十九条 培训费由培训举办单位承担,纳入部门预算管理,在各单位公用经费或专项经费中列支。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各单位应当将培训的项目、内容、人数、经费等情况,以适当方式进行公开。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应当于每年2月20日前将上年度培训计划执行情况(包括培训名称、主要内容、时间、地点、培训对象及人数、工作人员数、经费开支及列支渠道、培训成效等)报送中国文联人事部、计财部。中国文联人事部汇总后经计财部会签,于每年3月底前报送中央组织部、国家公务员局、财政部。
第二十二条 中国文联人事部、计财部、机关纪委等有关部门对各单位培训活动和培训费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培训计划的编报是否符合规定;
(二)培训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三)培训费报销和支付是否符合规定;
(四)是否存在虚报培训费用的行为;
(五)是否存在转嫁、摊派培训费用的行为;
(六)是否存在向参训人员乱收费的行为;
(七)是否存在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对于检查中发现的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由中国文联机关纪委、人事部、计财部等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追回资金,并予以通报;相关责任人员,所在单位按规定予以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可以按照本办法规定,结合本单位业务特点和工作实际,制定培训费管理具体规定。
第二十五条 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组织的调训和统一培训,国家外专局组织的出国(境)培训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六条 文联所属单位培训费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中国文联计财部会同人事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