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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文联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的通知

 

中国文联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
《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
有关规定的通知
2014年2月17日
文联办发[2014]13号
   

 

  各全国文艺家协会,文联机关各部室、各直属单位:
  为了贯彻落实财政部《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结合文联实际,经中国文联党组领导同意,现就有关事项提出如下要求:
  一、明确适用范围。《办法》适用于中国文联机关和所属各全国文艺家协会,文联所属事业单位以及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在财政部未对具有高级专业职称人员规定新的差旅费标准前,文联对涉及的高等学校教授、科研单位研究员、医疗卫生单位主任医师、文化艺术单位艺术一级人员,职务工资在五级(含五级)以上的高级工程师、高级经济师、高级会计师,副教授,副研究员、副主任医师、艺术二级人员以及相当以上技术职务人员,按照司局级人员标准执行;其余人员按照处级以下人员标准执行。若财政部颁布新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二、严格出差审批。各单位应进一步完善国内出差审批制度,按规定履行报批手续。出差人员应在出差前填写《中国文联公务出差审批单》(附后),处级以下人员出差由相关单位负责人审批,各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出差由单位主要负责人同意后报文联党组分管领导审批,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出差由文联党组分管领导同意后报主要领导审批。
  三、加强监督问责。中国文联计财部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单位差旅费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办法》规定的行为,由中国文联计财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违规资金应予追回,并视情况予以通报,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按规定给予相应行政处分。
  各单位应遵照《办法》和本通知要求加强和规范差旅费管理,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操作规定。2012年7月26日发布的《中国文联行政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管理办法》(文联办发[2012]4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