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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文联劳务报酬发放管理办法(试行)
文联办发[2013]147号

中国文联劳务报酬发放管理办法(试行)

2013年11月13日
文联办发[2013]147号
   
  为规范中国文联各类劳务报酬发放管理工作,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本级项目支出定额标准管理暂行办法》(财预[2009]403号)以及中组部《关于明确全国干部教育培训外请师资课酬参考标准的函》(干教函字[2013]44号)等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文联实际,制定了《中国文联劳务报酬发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的劳务报酬是指中国文联机关及所属单位为本单位以外人员提供的导演、编创、主持、表演、书画、雕刻、讲学、撰稿、新闻报道、录音、录像、展览设计、法律会计审计等专业咨询、报刊书籍审读、座谈研讨等支付的报酬。本单位人员不支付劳务报酬,如本单位人员有属于在履行本职工作之外又提供劳务的艺术家、专家,可按内外有别的原则适当支付劳务报酬。
  第二条 艺术类。根据每次“送欢乐、下基层”等专项活动中具体参与的艺术门类及场次等实际情况确定,知名艺术家每人5000-10000元;中青年艺术家及文艺工作者每人2000-5000元;服务单位出具劳务协议的集体项目,按每人500-1000元。
  第三条 讲学、讲座类。院士、全国知名专家、部级领导干部5000元/半天;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局级领导干部4000元/半天;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处级领导干部3000元/半天;优秀党员代表、先进模范人员等3000元/半天。各档次标准可依实际情况上下浮动1000元。
  第四条 专家座谈研讨类。作主题发言的:大型论坛每人2000-3000元/半天,专题座谈研讨会每人1000-2000元/半天,其他每人500-1000元/半天。 
  第五条 新闻报道类。平面媒体:京内活动每人300元,京外活动每人500元,境外活动每人1000元;电视媒体:京内活动每人500-800元,京外活动每人1000元,境外活动每人2000元。
  第六条 专家评审、咨询类。按照每人800-1000元/天的标准执行,超过两天的,第三天以后按照每人400-500元/天的标准执行。
  第七条 报刊、书籍审读及稿酬类。中文稿酬按照国家版权局《出版文字作品报酬规定》执行;审读3-5元/千字;英语等联合国通用语种专业口语翻译(区别于同声传译)每人800-1000元/天,其他小语种专业口语翻译(区别于同声传译)每人1000-1500元/天;同声传译每人5000元/天;笔译200元/千字。
  第八条 发放劳务报酬应填制载明劳务提供者身份证信息的发放凭证,按国家财务规定审核付款。
  第九条 本《办法》劳务报酬均为税后发放标准,由发放劳务报酬单位代缴个人所得税。
  第十条 本《办法》与国家有关规定相抵触的,执行国家规定。
  第十一条 各单位可以根据本《办法》和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单位的管理实施办法,报中国文联办公厅(计财部)备案。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中国文联办公厅(计财部)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