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文联规章
中国文联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会计对账办法
文联办发[2012]71号

中国文联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会计对账办法

2012年11月28日
文联办发[2012]71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财政资金管理,规范中央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会计对账行为,确保财政资金支付安全,根据财政部《中央国库集中支付会计对账办法》(财库[2011]180号)的要求及相关规定,结合文联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文联使用国家财政资金的各全国文艺家协会、各直属预算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下列五方会计对账主体:
  (一)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基层经办行(以下简称“网点银行”);
  (二)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基层预算单位(包括各全国文艺家协会及文联各直属预算单位,以下简称“各直属预算单位”);
  (三)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一级预算单位(以下简称“文联计财部”);
  (四)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总行(以下简称“代理银行总行”);
  (五)财政部。
  第四条  对账使用纸质对账单。具备条件的,可通过计算机网络系统进行电子对账。
  实行纸质对账的,对账双方应建立对账单交换渠道,对账单接收方应向对账单发出方准确提供通讯地址或双方商定其他联系方式。
  实行电子对账的,应通过加密、核验等手段,确保对账数据、对账回执等电子信息的安全性。
  合法的电子对账单与纸质对账单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五条  对账单发出方加盖对账印章。对账完毕,对账单接收方在对账回执上加盖对账印章,同时签署对账结果、对账人及复核人。
  各级预算单位的对账印章为单位财务专用章。各级代理银行的对账印章为代理银行对账专用章。
  电子印章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有关规定。
  第六条  对账单接收方在正常时间内未收到纸质或电子对账单的,应及时与对账单发出方联系。
  第七条  对账各方金额数字精确到角分。
  第八条  对账不符时,各方应及时沟通,共同核查,分清责任,按照“谁的差错谁更正”的原则,在发现差错的当期及时更正。
  代理银行不得办理无正当理由、无正当依据的更正。代理银行更正结果应于当期反馈相关对账单位。
  第九条  对账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的方式进行。除本办法规定的定期对账外,有关单位根据需要可随时对账,相关对账单位应积极配合。
第二章  各直属预算单位与网点银行对账
  第十条  各直属预算单位与网点银行之间按月对账。
  第十一条  网点银行于每月终了后2个工作日内,会向各直属预算单位发出《财政授权支付会计对账单》。
  第十二条  各直属预算单位于每月终了后4个工作日内反馈各网点银行。
第三章  文联计财部与各直属预算单位对账
  第十三条  各直属预算单位于每月终了后5个工作日内将其与网点银行对账结果、异常及更正情况上报至文联计财部。
  第十四条  计财部将在5月10日、6月15日、11月15日、12月10日与各直属预算单位进行对账,各直属预算单位要按照实际账单填报财政拨款统计表。
第四章  代理银行总行与文联计财部对账
  第十五条  代理银行总行与文联计财部之间按月对账。
  第十六条  代理银行总行于每月终了后7个工作日内,向文联计财部发出《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月报表》。
  第十七条  文联计财部将月报表与各直属预算单位的国库集中支付情况进行核对。
  第十八条  文联计财部于每月终了后10个工作日内反馈代理银行总行。
第五章  财政部与文联计财部对账
  第十九条  财政部与文联计财部之间按季对账(具体为第二、三、四季度)。
  第二十条  季度终了后5个工作日内,财政部国库司向文联计财部发出纸质《财政国库集中支付预算单位会计对账单》及基层预算单位支付明细电子数据。可从财政部国库管理外围平台下载其下属基层预算单位支付明细的电子数据。
  第二十一条  文联计财部于季度终了后15个工作日内,将对账回执以及本部门及下属各级基层预算单位与代理银行之间的季度对账结果、异常及更正情况书面报送财政部国库司。
第六章  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二条  文联计财部统一管理与监督文联本级及各直属预算单位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会计对账工作,不定期对各单位对账情况实施检查。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追究其责任:
  (一)不按规定的时间及要求发出对账单;
  (二)伪造、变更或提供虚假对账单;
  (三)不按规定核对和反馈对账信息或反馈虚假对账信息;
  (四)对账中发现问题不及时核查原因并予以更正;
  (五)不配合相关单位核查和解决对账中发现的问题;
  (六)对账过程中,违反保密规定和信息安全规定。
  (七)有上述所列行为之一的有关人员,造成财政资金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视情节轻重,予以通报,相关责任人由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或处以罚款。
  有上述所列行为之一的预算单位,视情节轻重,予以通报,并适用《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文联计财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