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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文联实施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管理办法
文联办发[2011]78号

中国文联实施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管理办法

2011年12月27日 

文联办发[2011]78号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公务支出管理,进一步推进公务卡制度改革,扩大公务卡使用范围,切实减少公务支出中的现金提取和使用,根据财政部《关于实施中央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的通知》要求和相关规定,结合文联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使用国家财政资金的各全国文艺家协会、文联机关各部室和文联直属单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文联所属各有关单位和部门(以下简称各单位),应充分认识使用公务卡结算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认真落实财政部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本单位具体情况,制定公务卡强制结算实施工作的具体细则或规定,并报中国文联办公厅备案。 

  第四条 各单位应于2012年1月31日前与开卡银行联系,做好所有应持卡人员办理公务卡事宜。应持卡人员需做到人手一卡,并及时做好新增、调动、退休等持卡人变动后有关公务卡增减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各单位主管财务工作负责人是本单位使用公务卡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落实本单位规范使用公务卡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 各单位应认真落实财政部关于公务卡强制结算的相关规定,杜绝无故不办卡或有卡不用的行为,明确不能使用公务卡结算情况下的财务审批程序和报销手续,从严控制不使用公务卡结算的支出事项。 

  第七条 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包括: 

  (一)办公费:指日常办公用品、报刊杂志等支出 

  (二)印刷费:指单位的印刷费支出。 

  (三)咨询费:指单位咨询方面的支出。 

  (四)手续费:指单位支付的手续费支出。 

  (五)水电费:指单位支付的水电费支出。 

  (六)邮电费:指单位开支的电话费、电报费、传真费、网络通讯费等支出。 

  (七)物业管理费:指单位开支的办公用房、职工及离退休人员宿舍等的物业管理费,包括综合治理、绿化、卫生等方面的支出。 

  (八)差旅费:指单位工作人员因出差支付的住宿费、购买机票支出等。 

  (九)维修(护)费:指单位日常开支的固定资产(不包括车船等交通工具)修理和维护费用,网络信息系统运行与维护费用。 

  (十)租赁费:指租赁办公用房、宿舍、专用通讯网以及其他设备等方面的费用。 

  (十一)会议费:指会议中按规定开支的房租费、伙食补助费以及文件资料的印刷费、会议场地租用费等。 

  (十二)培训费:指各类培训支出。 

  (十三)公务接待费: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费用。 

  (十四)专用材料费:指单位购买日常专用材料的支出。 

  (十五)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指公务用车的燃料费、维修费、保险费等支出。 

  (十六)其他交通费用:指单位除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外的其他交通费用。如飞机、船舶等的燃料费、维修费、保险费等。 

  以上目录规定的公务支出项目,应使用公务卡结算,原则上不再使用现金结算。原使用转账方式结算的,可继续使用转账方式。 

  第八条 暂不使用公务卡结算项目包括: 

  (一)在县级以下(不包括县级)地区发生的公务支出。  

  (二)在县级及县级以上地区不具备刷卡条件的场所发生的单笔消费在200元以下的公务支出。 

  (三)按规定支付给个人的支出。 

  (四)签证费、快递费、过桥过路费、出租车费用等目前只能使用现金结算的支出。 

  除上述情况外,因特殊情况确实不能使用公务卡结算的,应报经本单位财务部门批准。必要时报销申请人应提供不能使用公务卡结算的证明材料。 

  第九条 本办法未作说明的事项按财政部等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文联办公厅计财和审计部门负责文联系统公务卡管理使用情况的检查监督工作。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文联办公厅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