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未成年人权益,媒体要“说到做到”
http://www.cflac.org.cn     2011-09-28     作者:安岳     来源:中国艺术报

    随着北京公安部门做出“收容教养一年”的行政处罚决定,某著名歌唱家年仅15岁的儿子李某寻衅滋事、打人致伤一事在法律程序上暂时落幕。这一结果,体现了违法必究、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治精神,同时也体现了对未成年人的挽救和保护。但在此一事件中,舆论尤其是媒体在保护未成年人权益和隐私方面的缺失却是值得反思的。

    媒体尤其是网络媒体的监督对于该事件的曝光、解决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网络媒体第一时间爆料事情经过,文字、图片、资料等全方位呈现,让人对各种情况一目了然;传统媒体的跟进,让此事的社会影响进一步扩大,成为近期的舆论热点之一。在这个过程中,媒体对事实的还原和呈现,对“星二代”等现象的批评,对家庭教育、学校教育等方面的反思,体现了媒体的责任和担当,值得肯定。但不可否认,在李某未成年人的身份披露后,各种媒体在某种程度上依然沉浸在疯狂的“围观”之中,“人肉搜索”关于李某的一切信息,这种做法既违背法律规定,也不符合新闻伦理。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明确规定:“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新闻报道、影视节目、公开出版物、网络等不得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图像以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回顾关于此事的报道,李某的姓名、住所、照片、图像以及各种相关资料暴露无遗,甚至传闻中其未成年的女友的各种信息亦被曝光,这都于法相悖。从新闻伦理来说,尊重、保护未成年人的隐私是媒体必须遵守的规则。《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第六条第三款明确规定:“维护未成年人、妇女、老年人和残疾人等特殊人群的合法权益,注意保护其身心健康。”遗憾的是,媒体在此事中的做法,明显有违此新闻伦理。

    更要看到的是,媒体报道此事的目的,应该是呈现事实,以求实现依法处理寻衅滋事者、维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但在此过程中,却出现了过度曝光未成年人隐私等有悖法治精神的媒体行为,并且这种媒体行为绝非个别,而是全面覆盖各类媒体。媒体在呼唤社会体系各个环节遵守法律的同时,首先要让自己成为法治精神的践行者,这样的要求绝不是吹毛求疵,而是完全必要、意义重大。

    强调媒体在保护未成年人方面进行自律自省,并非要将其他方面的反思一笔勾销。“星二代”的张狂甚至嚣张背后折射的学校教育、家庭教育失败,网络空前发达的技术语境下保护未成年人尤其是颇具知名度的未成年人隐私的困境,如此种种,均值得有关各方深度反思。正因为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问题既意义重大,又纷繁复杂,在社会生活中占据重要位置的媒体“说到做到”,更显得尤其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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