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舞协维权工作专题研讨会发言摘登
http://www.cflac.org.cn     2011-06-24     作者:     来源:中国艺术报

    5月30日,由中国舞协、中国文联维权办公室主办的舞蹈工作者维权工作专题研讨会在中国文艺家之家举行。

    中国文联荣誉委员、中国舞协名誉主席贾作光,中国舞协分党组书记、驻会副主席冯双白,中国舞协分党组成员、副秘书长李甲芹、李淑芬,北京歌剧舞剧院院长赵丽华,中国社科院知识产权所研究员周林以及众多来自舞蹈界、文化产业界、法律界的专家学者出席会议。会议由中国舞协分党组副书记、秘书长罗斌主持。

    大家普遍认为,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众多舞蹈艺术作品不但有着精良的艺术品质,还取得了良好的市场反响,在人民群众的日常文化消费中占据着越来越重要的位置。同时,舞蹈界存在侵权盗版现象日益猖獗、侵权鉴定机构缺失、维权证据难以保留等问题。如何深入研究舞蹈艺术著作权保护的特殊性、促进相关法律逐步完善、不断提高舞蹈艺术工作者的维权意识、更好规范舞蹈艺术演出市场,是需要社会各界通力解决的问题。本版刊出此次研讨会上部分专家发言,以供广大读者参考。

——编 者

会议现场

舞蹈维权之我见

贾作光(中国文联荣誉委员、中国舞协名誉主席)

    今天我们迎来了维权的春天,我怀着喜悦的心情参加中国舞协召开的舞蹈维权工作会议。这是中国舞协有史以来首次以高度责任心召开舞蹈维权会议,关注舞蹈创作表演改编等问题,真激动人心,我作为老一代舞人感到分外高兴。我想大家和我一样欢欣鼓舞,我举双手表示赞成。

    在这经济大潮中,对维权工作我们不能无声无息默默无闻。维权是召示正义是维护尊严、防范窃取他人利益为己有的正义之举,我们充分利用法律武器来维权,就能制止窃取他人利益成果为己有的恶劣行为。

    过去我们没有维权意识,认为上演了自己的作品是件光荣的事情,还主动为之辅导,认为这是雷锋精神。没想到演出单位有所得而大赚其钱,如有的文艺单位、演艺场所、饭店、酒吧,演出的节目都有舞蹈。如我创作的《鄂尔多斯》《挤奶员》等,老板赚了钱而作者却一无所有。有的还把作者的创作窃取后改头换面,变成自己的名字。实际上,窃取者未经过作者本人同意就去获取名利。过去常常出现这种纠纷而无法解决。

    当今市场经济条件下,我们不能只靠国家出钱来养活,我们要搞好创作,培养人才,要自立更生,出好作品,出优秀人才。总之用精新美的作品走向市场,走近群众,创造自己的名牌,让人民群众认可、喜欢。节目要做到好听、好看、好懂,做到阳春白雪与下里巴人有机地结合起来,符合人民大众的审美情趣,才能赢得市场。由此看来,维权该是多么重要,维权是对编导、表演者艺术创作的正当保护,是推动繁荣舞蹈事业的有力保证。

    维权是对尊严的保护,是对按劳取酬的正当权益的有力支持。所以光呼吁不行,还要以科学态度制定出法规,用法律来维护,奖惩分明,严惩窃取行为,各项权利都应由甲方、乙方严格协商并签约,用文字详细记载。

    此次会议是一个良好的开端。具体的工作还需召开多次会议。建议成立领导小组,认真领导,落实细则,遵照上级领导的要求尽快完成这项工作。

让舞蹈家维权之路不再艰难

冯双白(中国舞协分党组书记、驻会副主席)

    舞蹈维权,不是明日话题,而是当下日程。这种看法在中国舞蹈家协会第九次全国代表大会召开时就已成为一种呼声。舞蹈家是艺术作品的创造者和艺术精神的缔造者,他们用自己的实际行动丰富和美化着我们的生活,他们用自己特有的感知力和创造力表达着对真善美的考量和对现实社会的批判。有人说他们是智者,是社会的精神领袖,有着风光无限的荣耀,可有谁看到他们曾经的艰难跋涉,面对诽谤,面对巧取……在社会经济转型、商业化大潮冲击的背景下,他们又是十足的弱者。他们渴望自己的劳动成果受到尊重,渴望自己的创作生态得到保全,渴望获得更多人的认可与支持,当现实的纷扰让他们再也无法置身事外、独善其身时,面对着这一个又一个艺术上是强者、权益保障上却是弱者的舞蹈工作者,中国舞协感觉到了所承载的期盼与责任之厚重。哪怕是一声轻轻而无奈的叹息,都在传递着一个强烈的信号:舞蹈工作者普遍遇到的权益保障问题,已经成为制约舞蹈事业健康发展的瓶颈问题之一。

    这几年,我们在舞蹈界看到了太多的“维权事件”,是什么让舞蹈家不再沉默?“维权事件”背后又有哪些心路历程?透过这些“维权事件”我们又看到了什么?这都是发人深省的问题,舞蹈家如何提高自己的保护意识?舞蹈界又该建立怎样的良性秩序?社会又该健全哪些针对艺术的维权机制?这都需要舞蹈家和全社会去共同努力。希望在不久的将来,舞蹈家权利的保护机制能够更加完善,舞蹈家维权不再如此艰难。对于中国舞协而言,在未来的舞蹈维权这个平台上,我们期望能做到:单位与个人得以坦诚沟通;艺术家合法权益得以守护;法律法规得以宣传与阐释;理性和诚信得以呼唤与维护;权力得以监督与制衡;公义得以弘扬与捍卫。毕竟,任何缺失诚信的文化,都是行之不远的文化;任何离开法制保障的社会,都是不和谐的社会。只有维护法制与诚信,才能建立一个让艺术家放心的舞蹈界。虽然盗用盗演的存在,人心不古,注定了舞蹈界维权之路的艰难,但是我们相信,我们的坚持和努力终会“守得云开见月明”。

培养全行业的法律意识

柏劲峰(柏屋舞苑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对于舞蹈家的著作权保护,其实我们国家已经有相关的法律规定,我们的问题是舞蹈家应该如何利用这些规定来维护自己的权益。舞蹈家这个群体,相对于美术家、音乐家,也是非常庞大的。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舞蹈的企业、团体越来越多,每次大型的文艺演出,舞蹈都是演出的主体。现在的情况是我们都知道应该维权,但很多人的版权意识淡薄,这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维权意识淡薄,需要维权的事情天天发生,但真正的维权工作很少;二是侵权意识淡薄,很多人本身既被别人侵权,但自己有时又在对别人侵权,也没拿侵别人的权当回事儿。要改变这种情况,我认为应该从舆论上做大量工作。另外很多人知道自己被侵权了,希望用法律手段来维权,但不知应该如何具体应对,或者是即使知道如何维权,但苦于维权成本过高。

    还有一点很容易为人所忽略,就是舞蹈产品的质量缺陷对舞者的伤害。一般来说,如果我们提到为舞蹈家、舞蹈艺术工作者维权,我们往往关注的是著作权,但所有的舞者同时也是舞蹈用品的消费者。目前我们国家对舞蹈产品没有任何专门的质量标准,舞蹈产品的企业也没有行业规定。但现实是这个行业里有着大量的低劣产品。我们的舞蹈家所使用的产品都不进商场销售,真正销售舞蹈产品的商店,任何产品质量检测都够不到他们。舞蹈学院周围的舞蹈用品商店,从未被检查过商品质量。我们的舞蹈家也对舞蹈用品的质量缺乏认识,往往觉得只要能穿上不影响跳舞就行。我曾和舞蹈老师交流,在训练、比赛中他们皮肤经常受到伤害,起红斑、发生瘙痒的情况都出现过。他们一般认为是过敏,并不重视,但这就是质量问题所致。我们的舞蹈家协会是否应当和国家质量监督部门有个合作,明确提出行业标准?舞蹈是身体的艺术,舞者的身体也需要得到保护。行业规范的制定是迫切的。 (本报记者邱振刚根据录音整理)

保护舞蹈产业更好发展

赵丽华(北京歌剧舞剧院院长)

    我们是国有院团第一批转企改制的试点单位之一,北京是全国第一大试验区,北京歌舞剧院和北京儿艺是最早的第一批。走入市场以后,我们一直主动出击,努力开拓市场,开发产品,我们始终在确保我们推出的一定是好产品。多年来在维权这方面我们得到了一些利益,也受到了一些挫折,我们的《紫气京华》《激情红绸》等很多节目都被人剽窃过,而且冒名用我们的舞蹈照片去做广告,这方面给我们的损失很大。去年山西有一家文化公司搞一台晚会,报纸上登的照片全是我们的,对外称演出单位也是我们,其实我们一个人都没去,实际上是主办者组织了一帮不知道是哪里的人在演。报纸公布了以后,我有朋友打电话来说,听说你们要来演出了,如果没有人提示我根本不知道。当时侵权者的票价最高1000,最低卖180,给我们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和社会效益损失,而且现场演出的演员不是我们,演出质量大打折扣,但打着我们的名义,这给我们的名誉也造成极大损害。我们的法律顾问去追究这件事,但这家公司电话停了,找不到人了,这让我们很气愤。

    在我参加的全国文化产业会议、文化体制改革会议上,来自清华大学、北京大学的研究者告诉我,说我们从事的是文化产业,无形资产很重要,我们必须保护好我们的商标权、著作权等无形资产。但现状却是我们创作的东西,别人不仅随便改,随便发,连我们的照片、单位的品牌名称都在被盗用,这种侵权行为太恶劣了,如果有人光明正大地邀请我们联合出演,哪怕少拿点分成我们也乐意,至少对我们的产品是一种尊重。

    我们也在研究分析剽窃、抄袭等这些现象,觉得在维权中大概有这么几个难点,首先就是发现问题后取证非常难,是否侵权也没有明确的标准,而且侵权者往往非常分散、隐蔽。民营艺术团体、个体演员越来越多,对繁荣文化产业有作用,但在维权方面应当对他们加强立法管理归类。还有一个问题是现在真假导演泛滥,我出钱委托导演创作,版权应当是我的,但导演出去背着我继续教别人,从中又得利,把版权属于我们的作品轻而易举地放出去了。如何管住正规导演和兼职导演,不能随便使用有合同在身的导演和演职人员,这个问题应该引起我们文艺界各组织的重视,培养和使用人才还是要讲程序和法律,否则就会乱成一锅粥。

    我觉得,根据我们遇到的一些问题,维权应该从根本上解决,应该成立专门的舞蹈版权管理机构或者组织,建立相应数据库,争取把舞蹈编导作品进行登记存档保留资料,一旦发生争议,有据可查。还应建立维权联盟组织,成员单位之间要互相尊重、互相帮助、互通信息,共同抵制侵权。我建议在舞协的主导下,建立一个岗位资格认证制度来进行导演资格的认证,这样就规避了风险,确保没有资格的人无权编导,一旦编导了就是违规。导演行业很特殊,他的无形资产作用相当大,我们国家重大活动、开幕式、闭幕式,都是导演在发挥作用,如果对导演资格进行规范和法制化,他也就会遵守导演的职业道德,这对导演和文化企业都是一种约束,因为无论是编导者本人,还是文化企业都需要维权保护。维权是一项需要在多个层面展开并逐步推进的工作,舞协能做到哪一步就先做到哪一步,一步到位是不现实的,建议舞协和政府部门主动联合,造成一种倡导行业自律、职业道德的意识,做好文化监管,多举办、多宣传各项维权的活动,在社会上产生更大影响力,联系舞蹈艺术和舞蹈产业发展实际展开讨论,针对案例研究对策,这样形成一种气势,这必将对推动我们国家的舞蹈行业更好发展起到重要作用,我作为专业舞蹈艺术团体的负责人愿意全力以赴地予以协助。 (本报记者怡梦根据录音整理)

舞蹈维权首先要明确法律概念

周林(中国社科院研究员)

    舞蹈界在开始维权工作前,我们首先要把相关的概念明确好。舞蹈家、舞蹈的概念在法律上究竟应当如何界定?如果认为在舞台上跳舞的是舞蹈家,那么编舞的人是否也能称之为舞蹈家?另外,是否在舞台上的一些肢体动作就可以称为舞蹈?

    舞协每年都约我写文章,去年给我提供的资料是关于舞蹈《千手观音》的。《千手观音》的舞蹈是有过案例的,这个案件涉及的根本问题是如何实事求是地承认这个作品中各个方面的贡献。比如如果有人在创意阶段提出了自己的建议,但是在作品最终呈现的时候没有署名,那么他的贡献如何界定?今年给我提供的背景资料是关于舞蹈《丽人行》的,这个舞蹈曾经被人改头换面后使用,舞蹈动作、背景、配乐都是有原作的,但编剧、舞蹈的署名都不一样了。

    在国外舞蹈指的是两类,一类是哑剧,一类是有舞谱的舞蹈。但在我们国家,情况往往是这个舞蹈可能会有个文案,但是没有舞谱,这就造成一个困难,就是在指称别人抄袭的时候,自己的根据是什么。比如千手观音的佛像,或许有千百年历史了,但谁都没想到把它变成舞蹈,如果有人把它变成舞蹈,即使人数没那么多,场面没那么宏大,但是他是第一个这样做的,那么他算不算舞蹈家,算不算原创?

    我了解的国外舞蹈,都有舞谱,在我国,没有舞谱的情况下,录像就是最有效的证据。但是,用录像作为舞蹈侵权证据的困难在于在侵权发生前不可能事先知道。除非碰巧有人录下来。这就导致如果一个舞蹈作品被认为侵权了,但权利人如何有效取证?如果单凭证人的话,一方找证人来说两个作品一样,但另一方也可以找证人说完全不一样。在很多国家,如果没有舞谱,那么这个作品根本不被认为是舞蹈作品。1989年,我在国家版权局工作,曾参与过中国第一个舞蹈维权案件的整个过程。当时内蒙古的一个业余舞蹈爱好者,编了一个名为《太阳部落》的舞蹈,主题是表现山顶洞人对太阳对火的崇拜。这个舞蹈最终上了舞台,改名为《炎黄之光》。但获奖后没作者的事。原来当时的舞蹈团,用了《太阳部落》的一部分内容,没有为作者署名,最终这就成了中国第一个舞蹈维权案件。那么,这个作者算是舞蹈家吗?所以,我们要给予舞蹈工作者一个限定,因为一个舞蹈作品可能涉及音乐、美术、文字等方方面面的内容。我们要研究舞蹈真正的特点是什么,从而把相应的法律概念界定明确。

    刚才很多人提了很多建议,比如建立维权组织,编写维权手册,这些工作都可以很快开始进行,但谈到建立集体管理组织,却要慎重。因为音乐的集体管理组织可以通过音乐作品二次授权的费用养活自己,但舞蹈并不是像音乐无处不在的。如果要成立舞蹈的集体管理组织,那么必须要首先明确自己的收费范围。当然,即使不立即成立舞蹈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还可以成立其他形式的维权组织,来为舞蹈艺术家服务。 (本报记者邱振刚根据录音整理)

中国音乐专刊
中国舞蹈专刊
中国民间文艺专刊
中国书法学报专刊
重大特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