杂技、魔术艺术家权益保护典型案例
http://www.cflac.org.cn     2011-01-28     作者:     来源:中国艺术报

    作品被指抄袭 魔术师状告电视台

    2009年11月26日,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法院对魔术师王连红起诉魔术师赵育莹、湖南卫视侵犯名誉权一案进行了调解。

    原告王连红诉称,2009年,他参加了湖南卫视《金牌魔术团》栏目的活动。2009年4月13日,他表演的《九球》节目正式录制。现场表演完成后,评委之一的程广生(香港魔术师)说道:“赵老师(指赵育莹)说,你的节目是抄袭她的,所以我按下了红灯。”赵育莹说:“你表演的节目与我的节目一模一样,包括手法、动作、球的大小……”评委之一的刘谦(台湾魔术师)也插话说:“你这个节目看来是下了功夫的,但没有新意,……”于是他被工作人员请下表演台。

    原告称,2009年4月26日,《金牌魔术团》播出了当时表演的剪辑录像,赫然打出了“抄袭”字样。节目播出后,给他带来了巨大的精神痛苦和精神压力,原先与他合作的单位也纷纷解约。原告认为《九球》是他潜心研究近7年的艺术成果,并不是抄袭他人的成果。湖南卫视为片面追求收视率,以牺牲他的名誉为代价,公然诽谤,侵害他的名誉权,误导电视观众。赵育莹明知其轻率言论在媒体播出后的不良后果,无视对他的名誉权的伤害,公然发表诽谤言论。

    被告湖南电视台辩称,开办《金牌魔术团》的宗旨既是为了给观众提供一个魔术的演示平台,同时也给民间魔术爱好者提供一个展现自身技艺、提高技艺、相互切磋的舞台,从没有通过故意损害原告的名誉权来换取高收视率的事实。

    被告赵育莹辩称,她在点评中,既指出原告的表演和自己的魔术表演程序、表演方式一模一样,同时还对原告的出色表演给予了肯定,点评语气平和,点评内容客观真实,并建议原告在今后的表演中要有自己的创新,而原告在诉状中断章取义,这与客观事实不相符。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被告湖南电视台一次性给予原告王连红经济补偿金20000元。原告王连红放弃对被告赵育莹的诉讼主张。

    海豚表演照片引发侵权纠纷

    长沙动物园与当代商报社、海底世界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于2003年6月9日在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

    原告长沙动物园诉称:2003年1月29日,《当代商报》在头版标题新闻《6海豚同台钻火圈》中配发该园海豚馆的两幅照片作为报道的宣传照片,并在A3版有“海底世界欲建中南最大的海豚馆,6只海豚钻火圈……目前中南地区仅长沙动物园去年兴建一座海豚馆拥有海豚4只”等内容。被告当代商报社未经长沙动物园许可,偷拍海豚馆海豚表演照片,并将之作为商业目的为海底世界作广告宣传使用,两被告构成对该园海豚表演作品的著作权、表演者权的侵害。被告当代商报社为给海底世界做虚假宣传,而使用原告所属的海豚馆海豚节目照片,构成对原告的不正当竞争。原告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在媒体上公开向原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万元。

    被告当代商报社辩称,该文章是新闻报道,而非商业广告,也不是有偿新闻,不构成对原告海豚表演相关权利的侵害,也不构成不正当竞争;原告不是海豚的所有者,该海豚表演也不具独创性,故原告对其海豚表演不享有著作权。

    被告海底世界辩称,当代商报社对自己的经营举措进行客观报道,其引用照片是否适当,与自己无关;自己筹建中的海豚馆尚未开始建设,也不存在与原告不正当竞争的前提。

    法院认为,作为著作权法意义上之杂技艺术作品,应包含人或人与动物具有创造性的节目编排、表演节奏、艺术造型等基本要素,因此,并非任一杂技、魔术或马戏等节目均能构成著作权法的保护对象,只有在具备独创艺术性的前提下,才构成著作权法上的作品。从这个意义而言,对杂技艺术作品的保护,从实质上说,是对该作品中通过形体和技巧表现出来的艺术成分的保护。诉争的海豚表演并未通过表演造型或编排,展现出独创的艺术性,因此该节目不属于著作权法上的杂技艺术作品,其表演形式不受著作权法保护。表演者权是著作权的邻接权,法律明确规定了邻接权的保护范围。被告当代商报社对海豚表演节目拍摄照片的行为,并不属于著作权法列明的侵权行为。

    最后,法院判决驳回原告长沙动物园对被告当代商报社、海底世界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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