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狐社区擅发照片被判侵权
http://www.cflac.org.cn     2010-12-31     作者:晨 纲     来源:中国艺术报

    如今,越来越多的摄影爱好者把自己拍摄的照片发布到网上供人们欣赏,但是,也有网友把自己喜欢的他人拍摄的照片上传到各大网站,而网站面对海量的照片,有时并未逐一征得摄影者的同意就对外提供了这些照片或者其链接地址,这也屡屡引发著作权案件。近日,北京市海淀区法院就审理了一起摄影爱好者状告门户网站的案件。

    原告袁瑞良诉称,自己2008年4月在新浪网以“原生泰”为名建立博客,明确声明博客中的内容均系原创,未经许可不得转载,并在摄影作品中加印了“原生泰摄影”标记。今年8月,原告在博客中发表了3个系列45张照片。后来,被告北京搜狐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未经许可在搜狐网使用上述照片,并将原告标注的印记擦除,侵犯了原告署名权、复制权、发行权及信息网络传播权。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在搜狐网使用上述照片,在搜狐网刊登致歉声明,消除影响,赔偿损失9万元(每张按2000元计算),承担制止侵权发生的合理费用共2万元。

    被告辩称,自己在收到起诉状后,已经删除涉案45张照片。搜狐网仅提供存储空间,涉案照片均由网友上传,不构成侵权,且没有侵犯原告的著作人身权,无需致歉。原告主张赔偿过高,不同意其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搜狐社区本身的设定形式系向用户提供发布文章或图片的信息存储空间,涉案3组照片也上传至搜狐社区论坛位置,在一般情形下,网站可以适用避风港规则,经权利人通知后删除即可不承担责任。但公证内容显示,3组照片或者被链接到搜狐网站首页,或者在搜狐社区首页的推荐部分以图片形式进行链接,证明搜狐公司对上述照片进行了选择和编辑的行为。照片中的原告权属信息被擦除,标注了搜狐社区的字样,被告虽称系由上传网友完成,但其对明显的擦除痕迹应予以注意。被告在应当知道涉案照片系侵权作品的情形下,仍然对涉案作品进行编辑和推荐,其为网友上传行为提供了帮助,存在主观过错,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关于经济赔偿数额,法院认为原告的博客内容点击量较高,被告网站使用的内容不仅涵盖了原告3组博客照片的全部45张照片,且上传时间与原告在其博客公开发表时间相差不过一两天,在较短的时间内即达到很高的点击量。被告在此前相似的诉讼发生后还继续使用这些照片,过错程度较高。由此法院判决北京搜狐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赔偿原告袁瑞良经济损失22500元,合理支出7500元,以上共计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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