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发展与版权保护的博弈——访中国互联网协会网络版权联盟秘书长王斌
http://www.cflac.org.cn     2010-12-31     作者:郭丝露     来源:中国艺术报

    中国互联网发展历程中,每一个新阶段几乎都伴随着众多与版权保护息息相关的争议,而即将过去的2010年,网络媒体所经历的种种版权事件无疑是互联网领域最值得回味的话题。很多顶着“新媒体代表”耀眼光环的网络媒体,在付出高额正版成本代价后却没有尝到赢利的滋味,有的只能无奈地选择转型甚至隐退,对于他们来讲,要抵达曾被描绘得异常吸引人的赢利时代,依然要走出太多太厚的阴霾。这种情况下,如何在版权保护和网络发展之间达成平衡,成为版权界、科技界共同面对的课题。近日,本报记者就此采访了中国互联网协会网络版权联盟秘书长王斌。

    记者(以下简称记):最近百度文库与盛大文学的版权纠纷引起广泛关注。您认为百度是否存在侵权行为?

    王斌(以下简称王):网络侵权行为与一般意义上的侵权行为有许多不同之处,它不是一个简单的存在与否或谁对谁错的问题。百度mp3侵权案与现在我们正在关注的百度文库事件非常相似,当百度mp3侵权案刚刚发生时,互联网协会就曾将企业与版权人召集起来开会进行沟通,讨论问题的解决方式与合作模式。总的来说,技术的发展的确使我们得以实现原来不能实现的功能,但当技术的功能达到一定程度时,就有必要探讨一种新的合作模式。两方人员应该在互相了解的前提下,探讨共赢的模式。实际上是通过对彼此的了解探讨新的模式,围绕新技术的发展探讨新的合作前景。

    百度mp3事件发生至今,我们可以看到,版权方与百度总体的纠纷数量是逐年下降的,这意味着有关企业已经逐步和百度达成了合作关系。世界各地的情况也与此类似,从发现版权问题到它获得解决是有一个过程的,百度文库的一系列事件也是如此,百度要放什么东西在系统中,要积极通过版权人一方的指导,建立互助机制,双方才能够合作共赢。

    记:互联网协会成立网络版权联盟,也说明协会对网络版权问题的重视。它的工作中心是什么?取得了怎样的成绩?

    王:我们工作的中心就在于积极推进网络运营企业和版权人之间的合作以及基于技术的新版权合作模式的建立。从2002年,协会就开始帮助相关部委做关于互联网的相关立法工作,2007年成立版权联盟,2008年成立中国互联网协会调解中心,2009年北京市高院及其他地区法院委托我们进行诉讼方面的调解。明年,我们还会逐步和更多地方法院合作。

    今年,协会还面对国内的重大案件进行了调解,调解成功率达到了50%。

    记:为什么网络版权问题一旦发生,协会就要在第一时间进入调解,通过诉讼的形式解决网络版权纠纷有什么不利之处吗?

    王:互联网公司是技术型的企业,如果一旦发生纠纷,就把起因认定为侵权并诉诸于法院的话,会带来很大的问题。因为这一类型的公司,一旦改变运行模式,是需要改变它的技术系统的。如果司法不考虑这一特殊性,很可能在这段时间之中,这些公司就都倒闭了。权利人维权是非常快的,而技术的改变需要有一个过程,这就是为什么法院既要考虑这个问题的法律性质,也要考虑技术本身的发展趋势。

    记:但对大多数权利人来说,他们的目的并不是阻挠技术的发展,而仅仅是维护自己的权益。对知识产权的保护难道不能起到规范市场的作用吗?

    王:版权人的权利主要是通过授权的方式予以实现,但当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引起权利实现方式产生变化的时候,哪些权利人能在第一时间作出改变,他们就能第一时间占领市场。比如说在百度mp3事件中,鸟人公司迅速崛起了。鸟人本来只是一间非常小的公司,通过和百度等互联网企业合作包装网络歌手,发展非常快,现在已经成为上市公司了。在这个发展过程中,通过运营模式的改变,鸟人公司已经不是一个普通意义上的唱片公司了。这就意味着,在技术不断发展的过程中,谁最先拥抱这个技术,谁最先和技术建立共赢模式,公司就会发展得非常迅速。

    而其中,授权方式的改变,是非常关键的。比如在文字作品网络授权方面,由于网络是虚拟的,签协议的时候也会遇到一些问题,所以google基于全球市场的考虑,采取的是补偿金的模式,这就是一种授权方式的创新。

    我要说的是,随着技术的发展,法律上也会有相关授权模式的改变,这种改变不是简单说谁是权利人的问题。权利人是什么?将版权定价1块钱时,你是权利人,当你把版权定价为0元时,你也是权利人,这就是360的模式。360通过免费试用的模式将杀毒软件推向了千家万户,这反过来就可以使很多人得到正版的授权。360的免费正版授权期是1年,1年过去后,人们觉得好,就会买第二年的授权。同样,音乐和文字方面如果还是按照原有的高价授权模式就会有许多人买不起,买不起就会导致盗版的滋生,继而带来市场的混乱。

    著作权实际是保护权利人的,但在这个过程中,如果过分保护了,就有可能限制发展。在网络版权保护中要平衡两个方面,不能只关注权利人或传播者,还要平衡老百姓的利益,要让老百姓能够用得起,使价格合理。在这个过程中,老百姓是否能够承受非常重要。

    记:如果我们从版权人的角度考虑,比如说我是一个作者,我需要怎样学会在互联网环境下保护自己的权利?

    王:作者也分成好几类。第一类作者,希望自己的作品能够尽可能广泛传播。为此他们有可能愿意放弃自己的一部分权利,只要作品能够尽可能的传播。第二类作者是在网上具备了一定的知名度,在此基础上他们就开始签署一些具体的授权合同,这是建立在知名度的基础上的。第三种作者不给予任何授权,但是每当有人需要使用自己作品的时候,都需要签署一份协议。互联网环境中碰到的权利人,是多种多样的,因此不能从一个人的观点出发认定互联网企业的侵权,因为更多的作者需要的是推广。这就是为什么需要在机制上对权利人做出划分:有的人需要出名,有的人需要加强版权保护,有的人需要在出名之后加强版权保护。因此我们需要划分他们的这种需求,对这种需求做一个分类,在这个基础上来区别对待。

    网络环境中不但作者有不同的类型,同样作者的授权方式也分为几种。第一种,作者本身就是版权方,当他想推广自己的作品时,就会在尽可能多的网站发表并授予了信息网络传播权。第二种授权中发表人虽然不是作者,但当看到好的文章时,希望推荐给别人,因此以本人的名义注册发表,但所发表的文章并非本人所写而是有另外的版权人,这就有可能为相关网站带来侵权的风险。但这种风险并不是由网站本身,而是由发表的人带来的。

    网络授权中还有一个重要功能,就是搜索,即所有人都提供各种格式的资源,然后,用户通过搜索把各个网站中有相关内容的资源链接都推到桌面,这时候用户在浏览的并不是搜索网站,而是提供资源的网站本身,这就是百度mp3的模式。这种模式对版权人带来的冲击是巨大的,所引发的百度mp3纠纷持续了近4年,在这个过程中,百度不断和版权人进行谈判,最终逐渐形成了一种新的合作模式,问题就解决了。百度文库的事件和这个有些类似,因为原则上百度原来在做文库时并不希望自己成为一个CP(Content Provider,内容提供商),一家家去签授权,而是以搜索为主,不同的是它的搜索范围仅限于文字的材料。

    记:从探索新型授权模式的角度来说,百度文库事件对于未来网络版权保护的意义是什么?

    王:百度文库事件引导我们开始探讨一种更新的合作模式,因为只有新的合作模式可以解决纠纷。现在我们回头看百度mp3纠纷,就会发现除了第一次审判百度败诉外,其余案件中百度都享受避风港原则获得比较好的判决结果,从中可以看出,随着技术的发展,搜索引擎在提供纵向搜索过程中技术对传统模式的冲击,必然会引发一定争议,但4年之后,这种纠纷越来越下降,说明大家已经找到一种合作模型。同样,百度文库与盛大文学的纠纷,不是简单的谁对谁错,而是技术发展过程中的必然。

    记:您的意思是说,盛大已经落伍了吗?

    王:并不完全如此。盛大采取的版权方式是先签了版权协议才能使用,所签的协议加在一起最多能有几百万,而google的模式是所有出书的人的作品都先扫描和使用了。如果google的模式在中国一旦成功,将极大地改变整个网络文字作品的使用模式。

    百度文库和盛大文学的纠纷是技术创新过程中出现的纠纷。大家对搜索服务的诉求不止于综合性的搜索,搜索势必要向纵向发展并且不断细化,这就会不断促使更新的合作模式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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