剧作家维权一审遭遇“滑铁卢”
http://www.cflac.org.cn    2010-06-29    作者:邢彦春    来源:中国艺术报

    剧作家阎致中因其创作的地方剧种二人台小戏《活碌碡趣事》被侵权,在全国各地打了20余场官司,均以胜诉告终,可是在他向上海浦东新区法院起诉土豆网一案时,在一审遭遇“滑铁卢”,阎致中近日已经向上海审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一审中,阎致中在向上海浦东新区人民法院递交的民事诉状中称,2007年,土豆网在网上传播《活碌碡趣事》,2009年2月,土豆网又把未经批准、未授权、未署原告名字私自非法制作的戏剧音像《活碌碡》分上下集在网上传播,而且进行销售宣传。原告曾多次与被告联系处理侵权一事,然而被告土豆网一直推诿。原告认为,被告第一次传播原告戏剧作品《活碌碡趣事》已构成侵权,被告相隔两年两次对原告作品两个侵权版本传播,全国各地网民10万多次点击的事实,可以证实侵权范围之大和造成后果之严重。于是他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行为,消除影响,公开赔礼道歉;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计人民币3万元及合理开支包括两次证据保全费、交通费、通讯费、住宿费等,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上海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受理该案后,公开进行了审理。阎致中指出,土豆网既然能在“海量”上传视频中贴上自己网站标识,又能在“海量”上传视频中进行多次、大量贴片广告宣传并获利,就能够证明其主观过错明显。对此,土豆网一审代理律师、东方昆仑(上海)律师事务所主任王守健则认为,涉案作品中出现的标识是设置在播放器中,凡是用户上传到土豆网上的作品,在网友点击播放的情况下,都会出现该标识;土豆网对于网友的视频上传和点击观看都是免费,所以并不存在直接获利的情况。

    上海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网站上视频是海量的,不可能要求被告对用户上传的所有视频进行逐一审核”,不能仅以被告网站出现了侵权作品而推定被告具有主观过错为由,于是驳回了阎致中的诉讼请求。

    阎致中不服上海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依法向上海审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阎致中说,土豆网传播的3个涉案戏剧:《活碌碡趣事》、《活碌碡》上、《活碌碡》下,每一涉案戏剧视频画面左上方都标有土豆网标识,在以上3个涉案戏剧中,均未标明编剧,均未署作者阎致中名字,还进行大量、多次贴片广告宣传,却未依《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著作权法》中的规定,对“应知”该涉案《活》剧是否署作者名字进行审查,主观过错明显。涉案音像制品《活》剧上、下,不仅有完整齐全乐队,还有制片人、总策划、摄像、艺术顾问、制作等音像制品完整制作班子,更有销售音像公司订货热线,营利性目的明确确凿,绝非是“分享网站”、“自娱自乐”、“无偿”提供上传作品,更不是一审判决所称“涉案作品的表演,不同于影视作品,制作的成本低,普通的爱好者也可将其自行制作而上传至网站上”,而恰恰证明被上诉人疏于管理监控、主观过错明显。一审判决称“被告网站上视频是海量的,不可能要求被告对用户上传的所有视频进行逐一审核”,既有认识上的偏颇又无法律上的依据。土豆网既能在“海量”上传视频中贴上自己网站标识,又能在“海量”上传视频中进行多次、大量贴片广告宣传获利,唯独未依“已知”和“应知”《著作权法》《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及《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等等诸多法规进行履责审核,主观过错明显。二人台与京剧、越剧、沪剧等是国务院发布第一批列入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戏剧,是我国北方广为流行、深受群众喜好的戏剧艺术。涉案《活》剧是晋、蒙、陕、冀四省区举行二人台电视大赛中涌现的获奖作品。故判决中“涉案的作品为地方戏,使用方言,本身受众较少,知道该戏的人也较少”,及“在地方戏的表演中很多表演的对象不是作品,而仅是地方上流传的内容或已经过了保护期限的作品”的表述是一种错误认识。因被上诉人侵犯上诉人《活》剧享有发表、署名、修改、复制、发行、信息网络传播和获得报酬等权利,而且具有“明知”、“应知”疏于管理监控,主观过错明显特点,应以《著作权法》《信息网络传播保护条例》及法释(2002)31号第二十五条相关规定判决赔偿数额及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公开赔礼道歉。

    此案二审结果如何,本报将继续予以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