龚建明委员:尽快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法》
http://www.cflac.org.cn    2010-03-09    作者:龚建明    来源:中国艺术报

    近代以来,国歌被看成是民族的号角、国家精神的体现,是国际交往增多、民族意识觉醒的产物,它和国旗、国徽一起象征着国家的主权和尊严,神圣不可侵犯。制定《国歌法》十分必要,特别是在新时期、新阶段,制定《国歌法》意义重大。这有利于进一步增强全民族的责任心和凝聚力,提振全民族的爱国热情,增强全民族的自信心和自豪感,加快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步伐;有利于进一步规范国歌的正确使用,有效地运用法律手段制止不严肃、不规范的国歌奏唱情况和其他有损国歌尊严的行为,使国歌得到应有的尊重和爱护。实践证明,半个多世纪以来,我国国歌以优美的旋律、雄壮的气势和丰富的精神内涵赢得了世界各国的认可,成为中华民族品质象征的一部分,每一个华夏儿女都为之自豪。但是,由于我国现在尚没有《国歌法》,使一些人在日常生活及一些重大活动中对国歌缺乏应有的尊重和爱护,甚至出现了种种有损国歌尊严的行为,如有的婚礼上演奏国歌,有的手机厂商将国歌设置为手机铃声,有的篡改国歌歌词作为短信,有的在低俗的庆典上奏国歌,等等。无法可依,造成执法部门的监管无章可循,客观上放纵了各种损害国歌的行为。通过立法规范国歌的使用,已经迫在眉睫,应尽快提上日程。

    《义勇军进行曲》作为我国的国歌,经历了一段不平凡的历程。1949新中国成立前夕,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决议,以《义勇军进行曲》为代国歌。1978年3月5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义勇军进行曲》新词。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的决议,撤消了1978年3月5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新词,恢复田汉作词、聂耳作曲的《义勇军进行曲》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2004年3月14日,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是《义勇军进行曲》”。该条宪法修正案对我国现行国歌的确认,意味着《义勇军进行曲》正式取得了我国的宪法地位,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并与国旗、国徽和首都等国家象征形式一样成为我国宪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丰富的法治内涵与深远的宪政意义。

    实际上,为规范国歌的奏唱,中共中央宣传部1984年8月下发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奏唱的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规定了在重要庆典或政治性的公众集会时,在遇有维护祖国尊严的斗争场合均可奏唱国歌。但在私人婚丧嫁娶、舞会、联谊等娱乐活动以及商业活动等场合,不得奏唱国歌。由于这个《暂行办法》的一些规定比较笼统模糊,并且只是党内制度,本身也没有上升到国家法律的层面,所以在现实生活中,国歌依然不时受到侵害。另外,现在国歌的宪法保护只是原则性规定了《义勇军进行曲》的宪法地位,没有具体的可操作性的专门法予以保护,国歌受侵害的现状依然难以改变。

    笔者认为,经过相当长的一段时期的发展,我国的经济实力大大增强,法制建设趋于健全,民族自豪感日益高涨,制定《国歌法》的时机已经完全成熟。1990年、1991年分别制定实施了《国旗法》和《国徽法》两部法律,把我国的国旗和国徽纳入了法制化管理,取得了成功,积累了经验。有前两部法律的成功经验作为参考,《国歌法》的制定和实施在立法技术上也更趋于成熟。我们作为一个适用成文法的国家,在国歌的宪法保护大原则无法到位的情况下,理应充分发挥专门法律的调节功能,立专门法律予以保护。为维护国歌的庄严性,同时规范民众正确对待和使用国歌,特提请立法部门尽快研究、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法》。

    (龚建明 全国政协委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