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消费要有点较真精神
http://www.cflac.org.cn    2010-01-22    作者:邱振刚    来源:中国艺术报

    岁末年初,正是演出市场旺季,而其中的“制假售假”事件却时有发生。如以“杂牌军”冒充“海外名团”,以“假唱”来维护所谓“演出效果”等。但面对此种状况,文化消费者们虽然正当权利受到了损害,但他们往往发几句牢骚了事,没有认识到在这种情况下,其实是可以通过法律渠道来维护自身权益的。

    无锡的一位读者在新华书店购买了陕西某出版社出版的《官场现形记》,阅读后发现该书错误不胜枚举,如“大家”印成了“太家”,“廊檐”印成了“廓檐”,“干娘”印成了“干粮”。一本60万字的正版书类似错误竟高达113处。他在两次致信出版社未有回音后,遂一纸诉状将出版社及新华书店告上法院。这位读者的较真精神正是目前我国数以亿计的文化消费者所缺乏的。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已经深入人心,315打假热线也已经家喻户晓,各类日常生活消费中的“打假”案例已数不胜数。但是在文化消费领域,当观众、读者遇到“假冒伪劣”的文化产品时,却鲜有消费者提出诉讼以维护自身权益。其实,人们在文化消费过程中,面临违法现象的几率并不低于日常消费买到“假冒伪劣”商品的可能。例如,在书店买到盗版书,在音像店中买到盗版音像制品,按照报纸上的宣传去观看演出,却发现实际情况根本不像广告上那样天花乱坠等等。尽管按照相关法律,这些都是确定无疑的违法行为,现行的《治安管理处罚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对这些都有着相应的法律条例,但消费者大多自认倒霉了事。文化消费者的这一态度无疑助长了此类现象的蔓延。

    究其原因,首先是消费者对这些违法现象的严重性重视不够。在有的消费者看来,为一本质量有问题的书或一场有“假唱”的演出去讨说法,不仅要耗费很多时间精力,还往往会无功而返。与其这样,干脆放弃,只当花钱买了教训。在这种心态驱使下,也就对这些违法现象所带来的恶果视而不见了。再就是对相关法律不了解、不熟悉,从而不善于利用法律维护自身权益。例如,消费者如果相信演出广告的虚假宣传,最后发现上当受骗,那么按照有关法律规定,这种情形是可以获得赔偿的。

    所以,消费者应当明确的是,文化市场中的种种违法现象,和有形的假冒伪劣商品一样,也是对社会有危害的,妨碍了整个文化市场的正常发展,伤害了原创者的积极性。所以,在面对此类事情的时候,消费者还是应当果断地拿起法律武器,有点较真精神,既维护了自己的权益,也推动了文化市场的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