演员及表演者权益保护
http://www.cflac.org.cn    2009-12-25    作者:    来源:中国艺术报

我国著作权法中对表演者权的规定

    第三十七条 表演者对其表演享有下列权利:

    (一)表明表演者身份;

    (二)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

    (三)许可他人从现场直播和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并获得报酬;

    (四)许可他人录音录像,并获得报酬;

    (五)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并获得报酬;

    (六)许可他人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并获得报酬。

    被许可人以前款第(三)项至第(六)项规定的方式使用作品,还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案例选登

    ● 2003年10月23日,歌手孙楠在上海买了一张唱片《孙楠 第一楠主角》。该唱片录有他唱过的《幸福相守》等30首歌。唱片内外包装上写着:科艺百代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版权,安徽文化音像出版社出版。可孙楠自己从来没有许可过这家出版社发行这些曲目。为此,孙楠以销售商大量销售侵权音乐制品,给他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为由,把销售商振翔音像制品公司告上了法庭。他要求对方立即停止侵权,移交或销毁并不再销售传播侵权录音制品。此外,他还要对方在《新民晚报》上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2万元及合理调查、诉讼支出1万元。

    2004年4月,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著作权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被告停止侵权,登报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1.3万元人民币。    

    ● 2004年11月,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关牧村诉河南华联商厦有限公司和齐鲁音像出版社侵犯表演者权案件宣判,判令被告河南华联商厦有限公司立即停售侵权光盘,赔偿关牧村经济损失3万元并公开赔礼道歉。

    济南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关牧村作为涉案29首歌曲的表演者,其合法权益应当依法受到保护。被告河南华联商厦有限公司所销售的《Guan Mucun 月光下的凤尾竹 关牧村》CD光盘的录制、发行均未获得表演权人关牧村的许可,为侵权复制品。同时,《Guan Mucun 月光下的凤尾竹 关牧村》光盘所标记的出版单位与事实不符,且未压制激光数码存储片来源识别码,应视为非法出版物。被告河南华联商厦有限公司的销售行为亦属发行范围,侵犯了原告依法享有的许可他人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以及获得报酬的权利。河南华联商厦有限公司对侵权复制品未能提供合法来源,不能免除赔偿责任。对于被告齐鲁音像出版社,其非涉案光盘的出版者、制作者或复制者,原告关牧村也已经明确放弃对该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对该请求,法院予以准许。

    最后,法院结合被告侵权行为的性质、情节、侵权歌曲的数量,以及行为人的主观过错、因侵权产生的后果、社会影响力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3万元。

    ● 2005年6月,藏族歌手容中尔甲演唱的《神奇的九寨》《高原红》等19首歌曲被擅自出版、复制、发行而引发的表演者权侵权纠纷案在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一审判决被告福建省文艺音像出版社、珠海兰迪光盘制作有限公司赔偿容中尔甲经济损失3.8万元和为制止侵权支出的合理费用10412元。

    2004年3月,容中尔甲发现成都家乐福超市销售的DVD光盘中有19首歌曲为其演唱却并未获得过自己授权,遂诉请法院判令光盘出版方福建省文艺音像出版社、制作者珠海兰迪光盘制作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15万元以及合理开支5万元。

    审理中,出版社称,涉案DVD光盘中的音乐、风光、伴奏等均是重新制作,未侵犯容的表演者权。兰迪公司称,演唱不等于表演,演唱者不等于著作权人,且涉案光盘是受托复制,并约定出版单位对音像制品内容、版权关系负全部法律责任,故其不构成侵权。

    法院认为,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表演包含歌唱、朗诵、舞蹈、戏剧、演奏、曲艺等多种方式,演唱是表演的重要方式之一,故容中尔甲享有表演者权,对其表演享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并获得报酬的权利。虽然兰迪公司是受委托复制,但并未获得著作权人的授权书等,且其与出版社的约定并不能对抗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而,两单位的行为构成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