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应被忘却的表演者权益保护——陈佩斯小品著作权纠纷案辨析
http://www.cflac.org.cn    2009-12-25    作者:郭常静    来源:中国艺术报

    1984年春节联欢晚会上,陈佩斯、朱时茂演出了《吃面条》这一被评为“有矛盾、有主题、有人物”的小品,通过电视荧屏给全国人民带来了欢乐,获得了广泛好评,两人从此声名鹊起。上世纪八九十年代,陈佩斯与朱时茂搭档的小品成为春节联欢晚会必上的节目。不料,正因为两人合演的小品深受欢迎,以致在几年后引发了一场侵权纠纷。

    春晚小品遭侵权

    2000年,上海的音像制品市场上出现了一套名为《开心一刻》的VCD,内容多为各种喜剧小品和相声等节目,其中有一辑名为《开心果经典精品:陈佩斯小品》,收录了陈佩斯与朱时茂合作表演的《烤羊肉串》《大变活人》和《宇宙体操队选拔赛》三个小品。陈佩斯、朱时茂二人获知了这一情况,十分不解:他们并未同意或许可任何单位出版、发行、销售他们所创作、演出的小品的音像制品,怎么会有VCD光盘在市场上销售?为此,他们着手进行调查。

    从调查中得知,1999年由湖北省扬子江音像出版社(下称扬子江出版社)提供版号、出具复制和销售委托书,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下称中凯公司)负责全国范围内的总经销,共同出版发行了《开心一刻》系列剧VCD光盘一套,共6辑。其中一辑《开心果经典精品:陈佩斯小品》(下称《陈佩斯小品》), 未经他们许可,便使用了两人创作并分别于1986年、1994年、1997年在中央电视台春节联欢晚会上表演的《烤羊肉串》《大变活人》和《宇宙体操队选拔赛》三个喜剧小品。上海天鼎音像制品有限公司(下称天鼎公司)是一家零售兼批发音像制品的企业,在上述系列VCD光盘出版后即向中凯公司购进《陈佩斯小品》在上海地区批发销售。购买时,中凯公司提供了扬子江出版社的销售委托书和河北尊华影视音乐制作交流中心(下称河北尊华)的授权书。

    陈佩斯和朱时茂遂亲赴上海,一纸诉状将扬子江出版社、中凯公司和天鼎公司告上法庭。

    一场著作权纠纷诉讼就此展开。

    被告扬子江出版社、中凯公司则辩称:原告确实是三个小品的主要创作者和表演者。但原告只是三个小品的创作者之一,三个小品的创作者还包括编剧和在创作过程中给予具体指导的中央电视台的编导、领导等有关人员。两被告使用的小品是中央电视台摄制的历年春节联欢晚会上的节目,属于电视作品。中央电视台作为电视作品的制片者,对包括三个小品在内的春节联欢晚会节目享有著作权。关于表演者权的问题,因为作者在电视作品上也只享有署名权,根据著作权法的立法精神和世界各国的法律规定,表演者不应该获得比作者更多的权利。因此,陈佩斯、朱时茂不是本案的权利人,无权提起本案的诉讼。

    被告扬子江出版社、中凯公司坚持认为,摄制电视作品是指以拍摄电影或者类似的方式首次将作品固定在一定载体上的行为,其过程应包含创造性的劳动。而摄制录像制品仅仅是将表演或者景物机械地录制下来,无任何创造性。春节联欢晚会是包括导演、摄像、服装、化妆、编辑等人员在内共同创作的作品,符合电视作品的特征。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电视作品的导演、编剧等作者只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制片者享有。因此,春节联欢晚会的整体著作权归中央电视台所有,陈佩斯、朱时茂只享有作者和表演者的署名权,有权将三个小品许可他人出版发行的是中央电视台,而不是陈佩斯和朱时茂。

    陈佩斯、朱时茂二人对此进行了反驳。在春节联欢晚会上,中央电视台对三个小品的录制行为并不构成对小品的改编或创作,而仅仅是将小品真实、准确、客观地转变成视频信号传送出去。根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将表演或者景物机械地录制下来形成的不是电视作品,而是录像制品。同时,《著作权法》还规定,被许可复制发行的录音录像制作者应当向作者和表演者支付报酬,所以他们对其创作、表演并被中央电视台摄制的录像制品享有著作权和表演者权。退一步说,即使中央电视台对整台春节联欢晚会享有著作权,也不能推定他们对其所创作和表演的独立的小品就丧失了著作权和表演者权,除非双方对此有明确的约定。而事实上,双方未曾签订过任何书面协议。所以,扬子江出版社和中凯公司未经原告许可,出版发行他们作品的行为,侵犯了他们作为作者和表演者的作品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

    缜密审理,明辩争议

    鉴于原、被告双方各执一端,看法对立,法院经过缜密的审理,首先对各争议事项进行了认定。

    春节联欢晚会符合《著作权法》和《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规定的电视作品的特征。《著作权法》第十五条对电视作品著作权归属做出了明确说明。该条第一款规定:“电影、电视、录像制品的导演、编剧、作词、作曲、摄影等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制作电影、电视、录像的制片者享有。”据此,电视作品的导演、编剧等作者在电视作品上只享有署名的权利,其整体著作权(除署名权)为制片人所有。该条第二款又规定:“电影、电视、录像作品中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据此,虽然电视作品的整体著作权归制片人,但作为其中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作者仍享有单独行使著作权的权利。本案中,陈佩斯与朱时茂创作的三个小品虽然是春节晚会的有机组成部分,但三个小品又是完全单独独立的作品,因而他们仍享有单独行使著作者权的权利。与此同时,陈佩斯与朱时茂在参加春节联欢晚会时未与中央电视台签订过任何书面协议,所以他们并不因为参加演出而丧失了三个小品的著作权。他人如要出版发行两原告创作的小品,仍需征得他们的许可并支付报酬。他们的表演者权应受到保护。被告扬子江出版社、中凯公司未经原告许可并未支付报酬,出版、发行含有他们创作表演的三个小品的音像制品,系侵犯了他们依法享有的著作权和表演者权,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法院认为,天鼎公司销售的《陈佩斯小品》光盘来源合法,主观上没有过错,其销售行为不构成侵权。

    有了上述六方面的认定,法院最终作出了如下判决:

    被告湖北省扬子江音像出版社、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向两原告赔礼道歉,赔偿两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30万元,并承担连带责任。

    促人深思的法律思考

    由于陈佩斯与朱时茂是著名演员,这一著作权纠纷案影响极大,媒体报道不断,一时成为街谈巷议的热点。除却明星效应外,本案引出的诸多法律问题更是促人深思。

    一个综合性大型电视录像作品,多由若干个单元的小作品组成,对整体的电视作品来说,这些小作品是不可或缺的。如果这一个个作品能独立于整个电视作品之外,又能够独立表达其思想,反映作者赋予其所承载的信息,便可视作为一个单独的智慧成果。应当承认,《著作权法》对于公民智慧劳动成果的保护是比较充分的,前述《著作权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不仅保护了整体电视、录像作品制作方的著作权,同时也保护了其中独立作品作者的著作权。《烤羊肉串》《大变活人》和《宇宙体操队选拔赛》三个小品,是有独立情节、人物、矛盾和主题的作品,承载了独立的思想内容,属于能独立演出的作品。扬子江出版社和中凯公司以陈佩斯、朱时茂不是春节联欢晚会这一整体作品的著作权人为由,否认他们的诉讼主体资格,显然不符合《著作权法》关于既保护整体著作权又保护其中独立作品作者著作权的规定。

    无论是戏剧小品还是歌舞节目,都需要通过人的演绎将其所蕴含的信息表达出来,从而能使他人欣赏到这些作品。那么,将作品演绎出来的人,即表演者的权利也应受到法律的保护。《著作权法》第一条明确规定,《著作权法》是“为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作者的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而制定的。第三十七条则对表演者的权利又做了明确规定。本案中,扬子江出版社与中凯公司出版、复制与发行陈佩斯、朱时茂所表演的作品,既未取得他们的许可,支付报酬更是无从谈起,侵害两人依法享有的表演者权的事实是显而易见的。

    (作者系上海海若律师事务所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