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著作权为何频遭侵犯?
http://www.cflac.org.cn     2009-04-21     作者:易明     来源:中国艺术报

    近年来,银幕、荧屏之上出现了越来越多的改编自文学作品的影视作品,以上分别为电视剧《我的团长我的团》和《神雕侠侣》剧照

    自己作品中的标志性语句被电视节目使用,本人竟一点都不知情。近日,台湾著名漫画家朱德庸就遭遇了这样的事情。朱德庸的《双响炮》、《醋溜族》、《涩女郎》、《关于上班这件事》等漫画深受都市年轻人喜爱,其中《关于上班这件事》以幽默、辛辣和自嘲的手法描绘了都市上班族的人生百态。不久前朱德庸发现,北京电视台财经频道播放的电视栏目——《上班这点事》,不仅在栏目名称上明显使用了自己著作的书名,而且在电视栏目的广告宣传及内容中多次频繁使用《关于上班这件事》中的标志性语句。朱德庸认为,北京电视台等单位未经许可,擅自使用其作品,侵犯了其著作权;同时,北京电视台等单位的行为使得社会上的公众对电视栏目与自己及自己的著作之间的联系产生混淆和误认,构成了不正当竞争。最后朱德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北京电视台等单位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相应的损失。

    近年来,文字作品在被改编成影视剧的过程中遭遇侵权的现象时有发生。去年,电视剧《马文的战争》大热荧屏,但该剧的原著作者叶兆言却指出,自己不仅被电视剧制作方剥夺了署名权,而且,还有一本别人写的名为《马文的战争》的长篇小说正在书店公然热卖。近年来,类似的侵权纠纷常可见诸报端。为什么文字作品改编过程中侵权行为会一再发生?判断侵权的标准是什么?著作权人怎样才能有效维护自己的权利?这些问题正在引起业内人士的普遍关注。

    在文字作品改编成影视作品的过程中,首先涉及到的就是修改权与改编权的问题。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常务副总干事张洪波表示,文字作品被改编一般可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作者本人觉得作品适合拍摄影视剧,主动联系相关机构,把改编权委托给相关机构许可使用;另一种情况是影视剧制作机构联系文字作品作者,如果作者本人有能力改编,可以自己做编剧,如果没有能力,影视剧制作机构可以从作者那里先获得改编权的许可,再找其他人来改编。但是在实际的操作过程中,改编权的授权使用却存在一些困难。一方面是因为作品的使用非常分散,作者个人面对全球方方面面的使用者,往往无法或难于控制作品的使用,权利实现存在障碍;另一方面就是由于授权人非常广泛、分散,作品的使用者也难以为作品的使用一一取得授权。这两种情况都不利于著作权人权益的实现,也为侵权行为的出现提供了借口。

    造成侵权行为频发的另一原因就是原作者、编剧力量弱小,不独立享有制作权,很难与导演、制片人平起平坐,从而导致了原作者或编剧的权利不被重视甚至忽略。张洪波表示,现在编剧的改编权不被认可,作品遭反复修改增删,甚至重新找编剧来创作的情况大量存在,这个时候就容易出现权利上的纠纷。虽然修改作品甚至找新编剧都是允许的,但事先需要征得原作者、原编剧的同意,作品出来后怎么署名、署名的先后都需要协调。在获得报酬权上,原作者与编剧的利益也都应该有所体现。但在目前的实际操作中,很多原作者与编剧往往处于弱势的地位,权利很难得到保障。

    判断自己的权利是否受到了侵犯,著作权人首先应该明白自己享有哪些权利。张洪波指出,影视改编文字作品造成的侵权一般涉及到原作者的署名权,编剧的署名权、修改权和获得报酬权等权利。对于判断某部作品是否侵权,张洪波表示,著作权法保护的是作品的表达形式,不保护具体的创意和思想。文字作品被改编成影视剧后,艺术形式发生了变化,判断是否侵权就需要看两者的故事情节、语言表达的相似程度有多少,要看后来产生的作品与原来作品相同或相似部分是否占新作品的实质与核心。当一般人无法判断是否抄袭或侵权时,可以委托专业的鉴定机构进行比对,出具法律意见书,这在进入司法程序后可作为专家意见供法院参考。

    鉴于著作权案件的复杂性与特殊性,张洪波指出,如果作者在作品完成后觉得有潜在的市场改编前景,就需要增强版权意识,做好相应的准备,比如保留好电脑资料、手稿,到版权认证机构进行核实取得版权登记证书等。另外,现在有一种名为“时间戳”的软件非常实用,是具有法律效力的电子凭证,可作为各种类型的电子文件在时间、权属及内容完整性方面的证明。

    除了自身法律意识的提高,著作权人还可以寻求相关组织的帮助。张洪波表示,目前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也在为著作权人提供一些免费的咨询,义务帮著作权人审查相关合同。同时,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正在同中国电影文学学会合作,草拟更加规范的合同范本,提供专业的法律支持,让权利人知道该怎样去实际操作,依法、公平合理表达双方的真实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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