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今对美育的阐释,众说纷纭。其实,“美育”一词,我们一点都不陌生。美育思想自古就有。在中国,孔子的“兴于诗,立于礼,成于乐”,就包含了“诗教”和“乐教”的成分,蕴含着丰富的美育思想。不过,虽然“诗教”、“乐教”包含于美育,但美育并不等同于艺术教育,亦非单纯的情感形式的体验,而是蕴含着浓厚的社会理性和深沉的道德内容。同时,美育也不仅仅等于“审美教育”或“美学教育”。“审美教育”或“美学教育”主要是一种具体而系统的学科教育,而且是一种理论性很强的学科教育。从本质上说,“美育”是一种生命意识的培育、情感的陶冶。它通过生命最直接的呈现形式——审美的形式来感悟人生、体味情感、净化心灵、辨别美丑,把生命中粗野的、狂暴的、具有破坏性的力量和意志,导向一种和谐的、静美的、超越世俗的人生境界;不仅如此,美育也是一种对生命潜力的挖掘,是对自我存在的世界的一种超越,亦是感悟自我、品味自我、重新发现自我的过程,同时更是对主体自我生命重塑的过程。
美育包含一种“主动”,亦即通过主体自我的审美欣赏和情感陶冶,以达到心灵的净化和精神的提升。它既是教育人,也是自我教育的方式,也可以说是通过人类创造的一切美,对主体自我和他人进行美化自身的教育。这种“美化自身”的教育并非是一蹴而就的,它是一个缓慢的过程,犹如孟子所言“若火之始然,泉之始达”。美育通过美的陶冶和熏陶,从而使主体自我达到一种完整、全面地发展,其最终目的在于培养和健全主体自我的高尚人格,塑造主体自我的完美人性,实现主体自我的精神自由,最终达到主体自我的完善和超越。因而,就决定了美育是一种超越世俗功利的活动。
首先美育是一种情感陶冶和主体自我生命意识的培养。其核心是使主体自我通过审美活动达到对生命意识的体认和感悟。所谓的生命意识即是一种生命的自我意识,包含着对他人生命的尊重,以及对蕴藏在天地万物背后的生命原则和生命精神的尊重。具有强烈的生命意识的主体,懂得珍惜和热爱自己的生命,充分认识到自己生命的价值,不断地发掘生命的潜能,并充分利用现实存在可能具有的条件,源源不断地创造出新的价值;同时,也更懂得尊重其他生命的价值。只有主体个体具有强烈的生命意识、能够珍惜和尊重所有生命存在时,他才有可能不为人间世俗所困扰、为现实功利所诱惑,把以个体存在的“小己”,化入社会存在的“大己”,享受着万物一体的生命存在的快乐。
其二,美育的过程也是主体自我审美修养的过程,也直接决定了美育的超功利性。美育不仅包含着“使动”,亦即通过审美能力的培育,使现实主体达到对现实的超越和精神的自由,也包含着主体自我的主动的审美修养。这种“主动”的审美修养更能使现实主体“反求诸己”,走向自我的内心世界,获得心灵的宁静和精神的自由。在中国古代,先贤圣哲也多是通过这种主体自我的内在修养,最终达到一种无言的“大美”,进而获得一种人格的提升。
另外,美育的超功利性,还与美育是通过审美达到人格的提升和精神的超越有着密切关系。在人的历史中,人一直在自觉且从未停止过对现实束缚的解脱和对身心自由的追求。这是艺术审美产生的原因,亦是艺术存在的依据。因为人最自由的状态就是审美的状态,而能为人提供这种审美状态的最佳形式便是艺术。一幅字画、一部小说、一台戏剧,均可使主体自我进入另一个生命时空,或逸笔草草,清雅淡泊;或指点江山,或激扬文字;或行云流水,闲云野鹤;或呼风唤雨,挥洒自如,在超越现实人生束缚的同时,享受着身心的极度自由,进入一个无利害、无功利的世界,实现主体自我心灵的对象化。
(作者系《戏曲艺术》编辑部主任,复旦大学博士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