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歌唱新疆”歌曲创作征集评奖活动启动
http://www.cflac.org.cn    2008-01-22    作者:    来源:中国艺术报

    由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中国音乐家协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党委宣传部主办的“新歌唱新疆”歌曲征集评奖活动开始面向海内外征稿。

    新疆,位于祖国西部边陲,古称西域,一直以来以“歌舞之乡”美誉世界。新疆是音乐资源的富集区,多民族音乐文化风格多样、各具魅力,多年来,为中国音乐的繁荣创作提供了宝贵的资源。新中国成立以后,一大批改编创作的新疆歌曲成为中国音乐百花园中的一朵奇葩,其独特的魅力享誉全国,极大地丰富了祖国的音乐艺术宝库,给各族人民带来了美的精神享受。今日的新疆,经济发展、社会稳定、民族团结、前景美好。为进一步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建设和谐文化,挖掘新疆丰富的音乐资源,繁荣中国歌曲创作,用具有浓郁特色的歌曲唱出新疆的巨大变化,唱出各族人民奋发向上的精神风貌,唱出心灵真情、唱出美好希望,为新疆的大开发、大发展、大繁荣助推加油,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中国音乐家协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党委宣传部共同发起此次歌曲征集活动。

    此次歌曲征集从即日起到2008年7月30日止,其中歌词征集截稿日期为2008年4月30日(以上均以当地邮戳为准)。

    所有参评歌曲均以歌颂新疆题材为主题,力求反映新疆的巨大变化和各族人民的精神风貌。作品应具有鲜明的时代感,鼓励创新,既注重民族的韵味,同时也倡导与时尚元素的结合。作品形式不限,风格不拘,但以易于演唱,便于传播为佳。

    参评歌曲必须是作者自己创作,并在海内外各种征歌中未曾获奖的作品,其著作权为词、曲作者所有。每首参评歌曲须附歌谱一式十份(用A4纸誊写清晰),录音小样2份,并注明词、曲作者详细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

    参评歌曲邮寄:乌鲁木齐市友好南路716号新疆音乐家协会“新歌唱新疆”歌曲征集办公室,并在信封上注明“歌词”或“歌曲”。

    邮编:830000

    联系电话:0991-4598220、4593756

    对所有征集到的歌词作品,组委会将组织有关专家进行遴选,并将其中的优秀作品在《歌曲》与《词刊》上刊登,同时推荐给有关作曲家谱曲;对所有参评的歌曲作品,组委会将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初评、复评,最后由评审委员会进行终评,从中选出一等奖3首、二等奖5首、三等奖10首、优秀奖12首。对其中的部分获奖歌曲将出版CD唱片和歌曲集。优秀作品还将在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中国之声《民歌中国》、《中国金唱片》栏目进行展播,部分优秀作品将拍摄制作成MTV在中央电视台播出,并举行隆重的获奖作品演唱会。

    为保证歌曲评选成果的推广,参加此次征歌活动即表示作者本人同意组委会拥有对报送的作品(包括音响),在2009年5月1日前,以各种方式进行宣传、推广和演出的权利(非商业用途),作者享有著作权和署名权。作者提交的作品及音响资料均不得侵犯任何第三方的著作权、商标权和其他知识产权,责任自负。

    所有获奖作品将颁发获奖证书与奖金,其中一等奖20000元,二等奖15000元,三等奖10000元,优秀奖3000元(奖金按词、曲四六分成)。

    中央人民广播电台

    中国音乐家协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党委宣传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