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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影展影赛“霸王条款”,摄影人该怎么做?

时间:2020年04月27日 来源:《中国艺术报》 作者:范雪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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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参赛者认同大赛所有上传作品将可能被放置到互联网展示,或刊载于报纸、期刊、电视、户外广告以及评选活动的相关材料中。参赛者作品提交上传后,即被视为已同意大赛主办者及其被许可人,为与大赛相关之目的,拥有参赛者作品于全球范围内的永久免费使用权(著作权仍由作者拥有) ……”在谈及某影像大赛2020年参赛须知中的内容时,中国摄影金像奖获得者、摄影家刘宽新对其合理合法性表示担忧。

  摄影艺术在记录历史、反映时代变迁、展现人民精神风貌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特别是在此次抗击疫情期间,再一次让人们感受到了摄影的力量。而发展势头良好的影展影赛平台,激发了摄影人的创作热情,促进了摄影技艺的交流提高;优秀的摄影作品也不断推动着影展影赛的发展。本应是一个双向促进的良性循环,却因近年来层出不穷的“霸王条款”而引发了不少摄影人及业界专家的质疑甚至是怒怼。

  “霸王条款”层出不穷,损害摄影生态 

  参加日前中国文联权保部和中国摄协支持,中国摄影著作权协会和中国文联摄影艺术中心维权处举办的“加强行业自律尊重摄影创作”网络座谈会的摄影家及版权专家也关注到了刘宽新担忧的问题:一些影展影赛在征稿启事中关于作品使用的相关条款,如:主办单位有权将所有参赛作品用于宣传为目的的出版、展览等用途,不另付稿费等类似条款的设置,从法律角度看是否合情、合理、合法、合规?主办方将作品用作他途,是否需要再次取得作者授权?主办方是否对未入选的投稿作品也拥有使用权?

  “目前各种影展影赛中各类形式的‘霸王条款’层出不穷,严重侵害了摄影人的利益,打击了摄影人的创作热情。另一方面,一些摄影师自我保护意识淡薄,不看规则、盲目参赛,实际上助长了这种做法。 ”刘宽新认为,影展影赛的主办方需要尊重摄影人,摄影人更要懂得自重,应该提升维权意识与能力。

  出现“霸王条款”的影展影赛主办方存在的“强势”心态也让摄影人难以接受。无人机一级航拍专业师张政表示:“有些主办方认为,出了征稿启事,摄影人只要参加了,就是认可了,并简单地认为对其摄影作品的使用是对摄影人的宣传,是让摄影人获益了,但这其中包含的是对摄影人权益的损害。 ”

  “征稿启事‘霸王条款’突出的表现是约定只要投稿,无论作品最终是否入选或获奖,主办方都可以无限制地使用这个作品。有的征稿启事除了上述条款外,还增加了一句‘主办方拥有全部参赛作品的使用权,该使用权可延续至参赛作品上传后的无限期且不可撤回’ ,看起来在法律上很专业,但这就更不合理了,可以说是‘霸王条款中的霸王条款’ ” 。四川金融摄协副主席兼秘书长杨成龙表示,影展影赛的征稿启事本质上是一个格式合同,但如果存在“霸王条款”等显失公平的内容,在法律上就有待商榷。

  甄别“霸王条款” ,要分情况应对 

  与会的法律专家认为, “霸王条款”可以参照《合同法》对格式合同的规定来判断其效力,当格式条款有明显的权利义务不对等时,其应属无效。那权利义务不对等到什么程度才属无效?北京市证信律师事务所顾问孙洁表示:“有些比较明显,容易判断,比如征稿启事中规定投稿后著作权即无偿转让给主办方,这条显然无效。但大多数情况下并没有那么显著,这需要结合具体情况综合判断。 ”

  孙洁以“主办方可以无偿用于出版、宣传、展览等”这类规定为例,认为可以从使用目的是否限于展示比赛结果,是否限于宣传推广赛事本身,该使用是否妨碍了作者对作品的正常使用以及获得经济回报,例如大规模出售、商业展览等都会影响到作者对正常授权利益等方面进行分析。

  遇到“霸王条款”怎么办?孙洁建议可以分情况应对,对于显属无效的霸王条款,可以选择不参加该比赛或影展。孙洁认为:“虽然‘霸王条款’无效,但是主办方使用作品会给作者造成损失,即使可以通过司法途径获得权益,但也消耗时间和精力。同时如果大多数作者都不参加,那么也会起到遏制‘霸王条款’的作用。 ”另外,对于可能存在不公平情形或界定不清晰的征稿启事,作者投稿时可以写明自己的意见,比如明确允许主办方在什么条件下无偿使用作品等,并留存好证据。

  针对许多摄影人提出的影展影赛不支付报酬是否算“霸王条款”的问题,中国摄协法律顾问、北京市吴栾赵阎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梁勤表示,《著作权法》规定的著作权包括17项,其中并没有获得报酬权这一项,只是在行使具体的著作权的时候,比如复制、发行、展览、放映等情况下,权利人是可以要求获得报酬的,获得报酬权是一个附带性的权利,不是著作权本身。“如果说一个合同当中约定了不支付报酬,当事人双方都同意了,是可以不支付报酬的。所以仅以不支付报酬为由来指责‘霸王条款’是不能成立的” 。

  “还有一个普遍存在的认识误区是,认为主办方一旦发出了征稿启事,就已经跟投稿者之间订立了合同,但实际上这其中并不存在这种合同关系。订立合同应当采取要约、承诺的方式。要约是指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但我认为征稿启事不是要约,因为它没有明确的受要约人,并且如果认为征稿启事是要约,那么投稿行为岂不是成了承诺,那么按照这个逻辑推演下去,只要投稿就意味着入选,这显然是不可能的。只有入选者与主办方之间存在以征稿启事内容为权利义务的合同关系。因此,如果主办方贸然使用未入选者的作品,是具有一定法律风险的。 ”梁勤还特别提醒摄影人,当前还出现了另一种情况,即主办方在发出征稿启事的同时,在网上平台进行收稿,在收稿的时候,主办方会直接让投稿者进行电子签约以订立合同的方式进行征稿,这需要格外慎重,“如果已经在网上签订了合同,合同确实显失公平的话,投稿者可以到法院申请撤销,并且必须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一年以内提出申请。 ”

(编辑:王解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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