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将49件相声上网 一网站赔奇志大兵16万
http://www.cflac.org.cn    2008-04-23    作者:赵兴武 吉启雷    来源:扬子晚报

    奇志、大兵是著名相声演员,前几年南京某网站擅自上传了他们49件作品,非法牟利。去年初,二人将这家网站告上法庭,要求停止侵权并索赔50万。在南京中院的调解下,网站赔偿二人16万。这是昨日公布的2007年南京十大知识产权案中的一宗案件。

    2003年,正是奇志、大兵异军突起,红得发紫的时候,那年他们授权长沙某卡通公司通过湖南文化音像出版社以CD、VCD等形式出版发行了《奇志大兵100%绝版》系列作品,好评如潮,卖得很火。但不久出版社发现销量直线下降,最惨的时候几乎卖不动了,损失很大。出版社急,奇志、大兵也急,赶紧调查,结果发现南京一家网站上也“出版”了“奇志大兵相声专辑”,包括了《找老师》等49件作品,并在每个作品后标注了下载及试听途径,还标有积分宣传地址和积分方法以及付费下载的几种方法。奇志、大兵奇怪了,网站出版他们的作品,他们本人怎么不知道呢?2006年四五月间,奇志、大兵授权律师两次向该网站发出律师函,要求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而网站则回函称,作品是某网络用户私自上传的,和网站没什么关系,他们并没有侵权行为,而且在试听页面中,他们已经注明“感谢789741”等类似的字样。如果调查侵权,他们只能协助提供上传者的相关资料。但接到律师函后,网站立刻将相关内容删除。经过多次协商,双方始终无法达成一致,2007年1月,奇志、大兵向南京鼓楼法院起诉,要求网站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

    鼓楼法院审理认为,奇志、大兵既是相关作品的创作者,又是表演者,因此对于其作品及表演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当受到法律保护。网站未征得同意,擅自上传了奇志、大兵享有权利的作品,又无法举证证明是网络用户自行上传,侵犯了奇志、大兵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遂判决网站赔偿奇志、大兵经济损失18万余元。判决后,网站不服,提出上诉。南京市中院在审理过程中主持双方进行调解,达成了和解协议,网站赔偿奇志、大兵经济损失16万元。此案顺利解决。

    法官点评:信息网络传播权是指以有线或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或表演的权利。这是《著作权法》赋予著作权人的一项权利,在计算机和网络技术飞速发展的今天,这项权利显得格外突出和重要。与传统媒体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就能转载其发表的某些作品不同的是,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将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应当取得权利人许可,并支付报酬。”即将作品或者表演等通过信息网络传播的,必须取得权利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否则即构成侵权。

    链接:南京2007年十大知识产权案

    从2001年起,每年的4月26日定为“世界知识产权日”。南京中级法院昨日公布了2007年南京法院十大知识产权案:

    1、陈和忠等10人侵犯著作权罪、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案;2、顾明凤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案;3、红宝丽公司诉任某、容威公司侵犯商业秘密纠纷案;4、汇贤公司诉希科公司、蒋某等技术转让合同纠纷案;5、巴斯夫农业有限公司诉南京昆玥化工有限公司侵犯专利权纠纷案;6、程某诉南京天然保健品厂等技术合同纠纷案;7、南京金海铜箔有限公司诉南京永昌正龙箔业有限公司等侵犯专利权纠纷案;8、南京南瑞公司诉南京西派埃公司侵犯商标权纠纷案;9、宏图三胞诉溧水迅驰科技服务中心侵犯商标权纠纷案;10、奇志、大兵诉某网站侵犯著作权纠纷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