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演员刘某“被代言”,人格权侵害禁令助维权

时间:2022年03月25日  来源:中国文联权益保护部  作者:

 

近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了2021年度全省法院涉互联网十大案例。其中,广州互联网法院审理的演员刘某与妮尔公司、张某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是国内首例适用《民法典》作出人格权侵害禁令的案例。在遭遇人格权侵权时,文艺工作者如何运用人格权侵害禁令来维权,这个案例为我们提供了有益借鉴。

姓名肖像被擅用  侵害禁令来帮忙

妮尔公司在微信公众号、张某在其使用的微信个人账号中持续大量发布宣传某饮料产品的文章、图片和视频。该产品瓶身及外包装均印有刘某的肖像照,配文“助力某品牌,电视剧演员刘某”以及手写艺术签名“刘某”。刘某因此诉至法院。诉讼过程中,刘某向法院提出人格权侵害禁令申请,法院告知刘某先行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刘某联系网络服务提供商采取措施后,二被告仍不断发布新的侵权内容,刘某再次提出人格权侵害禁令申请。广州互联网法院裁定二被告立即停止在案涉微信公众号、朋友圈中发布含有刘某姓名、肖像的内容。裁定事项效力维持至该案裁判发生法律效力时止。

创设禁令制度  畅通救济渠道

人格权包括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等。对侵害人格权的一些行为,如果无法及时制止,为权利人提供必要的救济,尤其在当前的互联网时代,其损害后果往往不可恢复,甚至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对于网络环境中的人格权侵权行为而言,最有效的救济方式就是提前预防和及时制止。202111日生效的《民法典》,创造性地规定了人格权禁令制度,畅通了人格权救济渠道,为人格权撑起一把安全的保护伞,对网络和信息时代保护人格权起到了重要作用。

(图片来源于新华社,作者丨朱慧卿)

禁令力度大  适用有条件

一是侵权行为正在实施或即将实施。

例如:行为人扬言要在网络上发布涉某明星的隐私照片,如果必须等到照片发布之后再对权利人进行救济,损害后果将不可逆转。此时,权利人可以通过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来防止侵权行为的实际发生。

二是不及时制止相关行为将使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例如,在前述案件中,法院认为二被告的行为将使刘某受困于随时可能发生的商业代言信任危机,如公众误认为刘某为该产品代言人,一旦产品出现问题,必然导致公众对刘某社会评价的降低,刘某长期积累的良好形象将遭受不可逆转的损害,该损害难以通过金钱赔偿的方式完全弥补。

三是权利人提供证据证明。

因为人格权侵害禁令是在法院尚未对案件审理完毕时做出的,所以要求权利人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权利主体身份、权利正在和即将受到侵害的事实等。

(图片来源于速溶综合研究所微信公众号,图解丨小树,插图丨长歌)

此外,从上述案例来看,针对网络侵权行为,广州互联网法院认为网络平台掌握相关网络用户的身份信息,在处理相关侵权内容时具有时间和技术上的优势,通知网络平台对侵权行为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更有利于节约申请人的维权成本,提高维权效率。基于经济高效解决纠纷的考虑,遇到网络侵权时,权利人可先采取上述方式维权,再向法院申请禁令。

(文字根据媒体相关报道综合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