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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乐作品《五环之歌》侵犯《牡丹之歌》改编权一案作出终审判决(转载)

时间:2019年11月11日  来源:  作者:

 

音乐作品《五环之歌》侵犯《牡丹之歌》改编权一案作出终审判决(转载)

原标题:岳云鹏赢了!《五环之歌》不构成对《牡丹之歌》侵权



近日,针对《五环之歌》侵犯《牡丹之歌》改编权一案,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终审判决,驳回众得公司的诉讼请求,《五环之歌》的歌词不构成对歌曲《牡丹之歌》歌词的改编,故未侵犯对歌曲《牡丹之歌》词作品享有的改编权。

《五环之歌》改编自《牡丹之歌》,最早见于20110409日民族宫岳云鹏专场史爱东与岳云鹏合作的相声《学歌曲》。

在电影《煎饼侠》上映后,由岳云鹏、MCHotdog合唱的电影推广曲《五环之歌》曾走红网络。然而,电影出品方万达影视传媒有限公司(下称“万达公司”)、新丽传媒集团有限公司(下称“新丽公司”)、天津金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下称“金狐公司”)和演唱者岳云鹏(艺名)却因为这首歌,陷入侵害作品改编权纠纷。北京众得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下称“众得公司”)因认为《五环之歌》涉嫌改编了其获得授权的《牡丹之歌》而将上述四被告诉至法院,索赔经济损失共计110万余元。

近日,针对《五环之歌》侵犯《牡丹之歌》改编权一案,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终审判决,驳回众得公司的诉讼请求,《五环之歌》的歌词不构成对歌曲《牡丹之歌》歌词的改编,故未侵犯对歌曲《牡丹之歌》词作品享有的改编权。

 

《五环之歌》被诉侵权

 

据悉,歌曲《牡丹之歌》是由由乔羽作词,吕远、唐诃作曲的,是一首结合作品。

201845日,乔羽出具授权书,将音乐作品《牡丹之歌》的著作权之财产权利以独占排他的方式授权给乔方。

201848日,乔方出具授权书,将音乐作品《牡丹之歌》的改编权、信息网络传播权、表演权、复制权以独占排他的方式授权给众得公司,授权期限至20211231日止。

20181020日,乔羽再次出具授权书,将其作为《牡丹之歌》合作作者享有的著作权共有权之财产权利以独占排他的方式授权给乔方。

因认为《五环之歌》涉嫌侵犯《牡丹之歌》的改编权,众得公司将电影出品方万达公司、新丽公司、金狐公司及歌曲演唱者岳云鹏诉至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众得公司在诉讼中表示,岳云鹏未经授权擅自将《牡丹之歌》的歌词改编后创作成《五环之歌》用于商业演出,并在万达公司、新丽公司、金狐公司拍摄制作的电影《煎饼侠》中作为背景音乐和宣传推广曲MV使用,其行为侵害了众得公司依法享有的改编权。

对此,被告万达公司、新丽公司、金狐公司在答辩中提到,众得公司仅是通过授权取得了音乐作品《牡丹之歌》词作品部分的著作权,其无权主张曲或整体音乐作品的著作权。另外,《五环之歌》中的词作品与音乐作品《牡丹之歌》的词作品完全不相同,也没有任何实质相似之处,属于独立的作品,具有独创性。

岳云鹏则辩称,其作为演唱者只享有表演者权,不可能实施所谓的“改编行为”。《五环之歌》并没有对《牡丹之歌》造成任何贬损或带来任何不良影响,反而促使更多年轻人了解了经典老歌《牡丹之歌》背后的故事和寓意。

经审理,一审法院认为《牡丹之歌》与《五环之歌》名称中仅后半部分“之歌”二字相同,而歌名中反映歌曲核心内容的主题部分不同。其次,《牡丹之歌》表达了对于“国花”牡丹的喜爱与赞誉,而《五环之歌》则通过对北京城市道路状况的戏谑性描述,表达了对于北京交通拥堵现象的无奈与感叹,两首歌的歌词的核心内容和表达主题并不相同。

再从两部作品的具体表达方式来看,《五环之歌》中岳云鹏演唱的部分与《牡丹之歌》的前三分之一部分相对应,众得公司主张该部分内容为歌曲《牡丹之歌》的高潮部分、具有高识别性,但经比对,两首歌对应部分的歌词中仅有“啊”字这一不具有独创性的语气助词相同。除此之外,《五环之歌》的歌词中并未使用或借鉴《牡丹之歌》歌词中具有独创性特征的基本表达,《五环之歌》的歌词中还加入了说唱元素,由此可以认定涉案《五环之歌》的歌词已脱离歌曲《牡丹之歌》的歌词,形成了独立的一种新的表达。

一审法院认为即便《五环之歌》的灵感和素材来源于《牡丹之歌》,并使用了与《牡丹之歌》中对应部分的曲谱,但仅就歌词部分而言,涉案《五环之歌》的歌词不构成对歌曲《牡丹之歌》歌词的改编,岳云鹏创作并演唱《五环之歌》的行为并不构成对众得公司享有的《牡丹之歌》词作品改编权的侵害。据此,一审法院驳回了众得公司的诉讼请求。

 

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众得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天津三中院,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判令四被告停止使用电影《煎饼侠》第4651分钟有关《五环之歌》的背景音乐,停止《五环之歌》宣传MV的互联网传播;四被告共同赔偿其经济损失100万元及合理开支10.25万元。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第一,众得公司是否对音乐作品《牡丹之歌》享有改编权;第二,众得公司是否有权提起本案诉讼;第三,众得公司关于四被上诉人侵害涉案作品《牡丹之歌》改编权的主张是否成立;第四,众得公司关于赔偿数额的主张是否成立。

法院经审理认为:《牡丹之歌》这首歌是合作作品,著作权需要合作者共同主张,不能由作词人乔羽一人独占,而被授权的原告也并不享有音乐作品《牡丹之歌》改编权。同时,法院也认为《五环之歌》从立意到内容已经算是全新的作品了,因此不构成侵权。

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虽然《五环之歌》没有侵权,但是也提醒那些改编他人作品的人要谨慎,尊重他人的著作权!

(来源:IPRdaily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