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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R场景中使用美术作品构成复制权侵权(转载)

时间:2019年07月15日  来源:  作者:

 

VR场景中使用美术作品构成复制权侵权

——北京华彩光影传媒文化有限责任公司诉北京时光梦幻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纠纷案

 

【判决信息】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6)京0105民初51305号判决书

原告:北京华彩光影传媒文化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彩光影公司”)

被告:北京时光梦幻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时光梦幻公司”) 

 

【判决要点】

虚拟现实场景(VR场景)中使用美术作品的行为属于对涉案作品的改编还是复制,应当对VR场景显示的效果与涉案作品进行比对,判断该VR场景是形成了不同于涉案作品的新作品,还是仅是对涉案作品的原样复制或者不具有独创性地稍加改动后进行复制而仅形成了复制件,而不应当从该VR场景产生的技术上进行判断,不能因为该VR场景是利用了三维技术形成的,且应用于虚拟现实设备中即当然地认为其属于对涉案作品的改编。一种使用作品的行为是属于复制还是属于改编与使用作品的技术条件无关。 

 

【案情简介】

2016年5月20日,华彩光影公司在其名为“末那Models”的新浪微博中发布了其将参加“2016北京漫控潮流博览会”展出涉案作品的信息,并展示了涉案作品的照片8张。2016年6月9日至10日,华彩光影公司在“2016北京漫控潮流博览会”上展出了涉案作品,并在“末那Models”新浪微博中发布了相关参展照片。

2016年9月22日,华彩光影公司名为“末那工作室”的微信公众号发布了题为《末那原创 |<虚空殿>场景制作分享》的文章,文章中有众多涉案作品整体图、细节图和制作过程图。

2016年7月22日至24日,首届“淘宝造物节”在上海世博展览馆举行。时光梦幻公司作为厂商在该造物节上展示了其制作的虚拟现实设备,公众可以通过其虚拟现实设备体验虚拟现实场景,即VR场景。同时,时光梦幻公司通过展柜旁的电视屏幕播放了宣传片,在该宣传片中显示有VR场景,其中有华彩光影公司主张侵权的场景。

时光梦幻公司开设有名为“TVR-相原”的新浪微博账号。华彩光影公司在知悉时光梦幻公司播放的上述宣传片后,在新浪微博发布了宣传片中被诉侵权的场景并发布文字:“以前对抄袭或借鉴我们的行为都是一笑罢了,但是别挑战我的底线……@TVR-相原 连对联内容都懒得改一下……。”2016年7月25日,时光梦幻公司在新浪微博中对此进行了回复。

2016年7月27日,时光梦幻公司在新浪微博中发布官方声明,称:“针对2016年7月24日网友指出TVR公开展示的视频中出现了与末那工作室原创内容相同的画面一事,我们在这里向末那工作室道歉。我们内部的一个小组在做原型测试Demo时,使用了末那工作室的作品图,并对其进行了三维重建。此次三维建模事先未征得末那工作室同意。再次,我们将废除此次涉嫌侵害末那工作室权益的测试Demo,撤换掉相关视频内容,并对事先未征得末那工作室同意即对其原创作品进行三维建模的行为表示诚恳的道歉。”

华彩光影公司向一审法院提出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时光梦幻公司停止侵权,删除所有侵权作品;2.判令时光梦幻公司赔偿经济损失20万元及合理支出6140元;3.判令时光梦幻公司在《法制晚报》上刊登致歉声明,赔礼道歉。

 

【判决观察】

法院认为,根据华彩光影公司的员工吴狄、徐金鹏、阚世骥、张洋出具的著作权权属声明以及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可以确定涉案作品是该四位员工在履行单位职务过程中创作的著作权归属于华彩光影公司的职务作品。华彩光影公司有权对涉嫌侵害涉案作品著作权的行为提起本案诉讼。时光梦幻公司虽否认华彩光影公司享有涉案作品的著作权,但其并未就此提交相反证据,故法院对时光梦幻公司的该主张不予支持。

时光梦幻公司自认其在制作虚拟现实场景小样时参考了华彩光影公司的涉案作品。从时光梦幻公司在“淘宝造物节”展会上播放的宣传片中显示的涉案被诉侵权的VR小样场景来看,其与华彩光影公司涉案作品虽然在佛语、蜡烛、主体人物的左手及胸腹部肌肉等细节处有一定的差异,但两者在画面的主体结构、元素的布置与安排、主体人物姿态和造型、主体人物表情、主体人物服饰等雕塑作品的实质性元素方面基本相同,其并未形成一个不同于涉案作品的新作品,故可以确认时光梦幻公司在虚拟现实场景的小样中以及展会上播出的宣传片显示的VR场景中使用了华彩光影公司的涉案作品。该使用行为是属于对涉案作品的改编还是复制,应当对VR场景显示的效果与涉案作品进行比对,判断该VR场景是形成了不同于涉案作品的新作品,还是仅是对涉案作品的原样复制或者不具有独创性地稍加改动后进行复制而仅形成了复制件,而不应当从该VR场景产生的技术上进行判断,不能因为该VR场景是利用了三维技术形成的,且应用于虚拟现实设备中即当然地认为其属于对涉案作品的改编。一种使用作品的行为是属于复制还是属于改编与使用作品的技术条件无关。

从上述比对来看,涉案VR小样场景并未形成一个不同于涉案作品的新作品,因此应当认定时光梦幻公司未经许可在虚拟现实场景的小样中以及展会上播出的宣传片显示的VR场景中使用华彩光影公司的涉案作品侵犯了华彩光影公司对涉案作品享有的复制权,而非改编权。时光梦幻公司应当对此承担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的法律责任。涉案作品属于署名权归属于作者而著作权的其他权利归属于华彩光影公司的职务作品,华彩光影公司无权主张署名权,故法院对华彩光影公司以时光梦幻公司侵害了其署名权主张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对于赔偿经济损失的具体数额,法院考虑到本案并无证据证明时光梦幻公司在展会上展出的虚拟现实设备中有涉案作品,仅是在VR小样及宣传片中有涉案作品,该种情形不会对华彩光影公司造成的过高的经济损失,华彩光影公司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其该种行为对其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其提供的制作其他作品的制作费标准与本案也无关联性,故法院对华彩光影公司主张的经济损失不予全额支持。法院将综合考虑到涉案作品知名度和独创性程度、涉案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梦幻时光公司的主观过错程度等因素,酌情确定具体赔偿数额。华彩光影公司主张的合理费用应予支持。

 

判决如下:

一、被告北京时光梦幻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删除涉案所有侵权作品;二、被告北京时光梦幻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北京华彩光影传媒文化有限责任公司经济损失30000元;三、被告北京时光梦幻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北京华彩光影传媒文化有限责任公司合理费用6140元;四、驳回原告北京华彩光影传媒文化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来源:知识产权那点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