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ights and Interests Protection and Publication Management Platform of China Federation of Literary and Art Circles

茅盾后人诉手稿持有人侵犯版权案于近日宣判

时间:2017年11月02日  来源:《中国艺术报》  作者:

  1958年,茅盾先生用毛笔书写的长篇评论文章《谈最近的短篇小说》,于当年的《人民文学》第6期上刊登。2014年1月5日,这篇文章的手稿原件在南京经过44轮激烈竞价,以1050万元(实际支付1207.5万元)的高价拍出,打破了中国文学作品手稿拍卖的价格纪录,产生了巨大的社会反响。2016年,茅盾先生家属就拍卖者张某及负责此次拍卖的南京某拍卖公司侵害《谈最近的短篇小说》手稿原件的展览权、发表权、复制权、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以及作为文字作品的复制权、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向南京六合法院,要求被告方在公共媒体承认错误、赔礼道歉并进行经济赔偿。

  南京六合法院于2016年7月15日正式受理此案后,于2016年9月29日、2017年1月20日、2017年3月13日、2017年7月28日分别进行了第一、二、三、四次公开开庭审理,并于7月28日正式下达判决。

  法院认为:该案所涉手稿是茅盾先生用毛笔书写,其文字风格瘦硬清雅、俊逸舒朗,展现了瘦金体楷书书体的魅力,文字外观具有一定的美感与独创性,再加上茅盾先生作为中国文学泰斗级人物的重要性,更增强了涉案作品的珍贵。同一智力创作成果可以有不同的表现形式,茅盾先生用毛笔撰写的《谈最近的短篇小说》手稿既属于文字作品,亦为美术作品,具有较高的文学艺术价值,应受到我国著作权法保护。

  被告张某作为所有人,有权以拍卖的方式出售作品原件,被告某拍卖公司作为拍卖人,依法在拍卖过程中展示、宣传作品,不应构成对原告著作权的侵犯。但此类行为的对象、方式、范围等,都必须严格以实现拍卖目的为限,并符合《拍卖法》及《文物艺术品拍卖规程》等相关规定,否则即构成对原告著作权的侵害。

  在所有权上,涉案手稿系动产,张某实际持有该手稿,在无证据证明张某非法持有的情况下,应认定张某系合法所有人。另外,有证据证明张某作为收藏爱好者从文化市场购买的合理性。茅盾先生于1958年将手稿原件投稿给《人民文学》杂志社,并非无意间丧失对手稿原件的占有,原告认为是遗失物不成立。

  张某作为所有人有权以拍卖的方式出售作品原件,两被告在拍卖过程中,将涉案手稿印于拍卖图录中,在正式拍卖前向特定人群无偿少量发放,在公司网站和微博中介绍拍品的行为,均符合法律、规章及拍卖惯例,不应构成侵犯原告就涉案手稿作为美术作品享有的展览权、发表权,以及作为文字作品及美术作品享有的复制权、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但原告提交的证据证明拍卖公司于2016年4月11日及2016年6月22日在其公司网站及微博上展示涉案手稿,此时,距2014年的拍卖结束已两年多。原告认为被告行为侵犯其信息网络传播权,法院予以支持。因此,判令拍卖公司停止侵权,并酌情赔偿原告1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