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认为湖南电视台、湖南快乐阳光互动娱乐传媒有限公司、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其著作权,故知名作曲家李海鹰将上述三家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令三被告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连带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诉讼费用共计50万元。
原告李海鹰诉称,其系知名作曲家,创作过包括《弯弯的月亮》、《七子之歌》、《走四方》等知名歌曲在内的多首作品。其于2017年2月18日发现湖南电视台《歌手》栏目播出嘉宾赵雷演唱的《月亮粑粑》中,擅自使用了《弯弯的月亮》作品,且修改了词曲,其认为湖南电视台的上述行为是侵害了李海鹰依法对《弯弯的月亮》享有的署名权、修改权、表演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广播权等著作权,且认为爱奇艺网和芒果网作为《歌手》栏目的首播平台,扩大了侵权结果的范围,故二者的运营者应与湖南电视台构成共同侵权。
署名权是指作者在自己创作的作品及其复制件上标记姓名的权利。署名权既包括作者在作品上署真名、艺名、笔名或假名的权利,也包括不署名的权利;修改权是指作者依法所有享有的自己或授权他人修改其创作的作品的权利;表演权,即公演权、上演权。指著作权人自己或者授权他人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权利。信息网络传播权,是指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表演或者录像制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表演或者录像制品的权利。广播权是指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著作权法》第45条第3项规定“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行为”,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公开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任何人将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应当取得权利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
(本文转载自微信公众号“版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