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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志颖微博“P”图被判赔30万(转载)

时间:2017年11月02日  来源:《中国艺术报》  作者:

  2013年,艺人林志颖将一张摄影师朱庆福的作品,“P”过之后发在了自己的官方微博中。此举引来了一场侵权官司——朱庆福将林志颖和新浪微博诉至法院,要求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110余万元。尽管林志颖事后在微博道歉,但官司并未就此了结。9月8日,海淀法院审结了此案,认定林志颖的行为已经构成侵权,一审判决其赔偿朱庆福各项损失共计34.5万元,同时要求林志颖持续72小时发布声明向朱庆福道歉。

  2013年,台湾艺人林志颖为庆祝粉丝突破2100万,发布了一张把自己光头形象的“P”图)。摄影师朱庆福发现,该照片是篡改的自己摄影作品《中华男儿》,于是提起了维权诉讼。朱庆福称,《中华男儿》是他于1992 年拍摄完成涉案作品,该作品展现我国侦察兵的真实面貌,反映了中华民族的气节与民族精神。该作品获得第十八届全国摄影艺术展览金奖等多个奖项,具有较高知名度及广泛且良好的社会影响力。林志颖的微博配图是篡改自己的作品,并将原片中左起第三名战士的头像换成其自己的头像并进行裁剪,同时配上误导性文字。该条微博被大量转发、评论和点赞。

  朱庆福认为林志颖的行为侵犯了其依法享有的署名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修改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将林志颖和新浪微博运营的公司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等110余万元。

  2017年8月25日,该案在海淀法院开庭审理。原被告均委托代理人出庭应诉。

  对于朱庆福的起诉,林志颖答辩称,他在收到朱庆福的起诉状后,第一时间断开链接,并于2017年2月16日在微博上主动发布致歉声明。其代理人表示,林志颖在涉案微博中使用的配图,在林志颖发布涉案微博时已经广泛流传,并非林志颖修改,也并非林志颖原发,他只是认为,图片很有意思于是将其转载到微博中。而林志颖转发的微博评论中,没有使朱庆福评价降低的评论内容;朱庆福也未提交证据,以证明经济损失和声誉受到损害,林志颖认为朱庆福要求的经济损失和合理开支金额均过高。

  微梦公司答辩称,微梦公司作为网络服务提供商,没有事前审查的法律义务,微梦公司事后履行了合理注意义务,接到起诉状后及时采取了措施,履行了事后监管义务,并未造成损害的扩大,无需承担任何责任。

  9月8日,海淀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为,朱庆福系涉案作品的著作权人,享有涉案作品的著作权。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他人未经朱庆福许可不得擅自使用涉案作品。林志颖在其个人微博中发布了涉案微博配图,经比对,涉案微博配图较涉案作品在图片四周进行了裁剪,并将涉案作品中间面朝镜头的主要人物形象的面部更改为林志颖个人面部形象。

  法院认定,林志颖的如下行为构成侵权。法院判决显示,林志颖的前述行为已经构成对朱庆福涉案作品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犯。朱庆福关于要求林志颖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和合理开支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林志颖因就侵犯朱庆福对涉案作品的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向朱庆福赔礼道歉,赔礼道歉的内容和方式应当与其具体侵权行为的内容和方式相适应。

  微梦公司作为新浪微博的经营者,是信息存储空间服务提供商。本案诉讼前,朱庆福并未向微梦公司发出过通知函。微梦公司在收到本案起诉状后,经查证涉案微博已经删除,已履行适当法律义务,没有过错。因此,法院对朱庆福起诉新浪微博的诉请不予支持。

  最后,法院判决林志颖在其名为“梦想家林志颖”的新浪微博首页置顶位置连续72小时发表声明,向朱庆福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朱庆福经济损失30万元、合理开支律师费4万元和公证费5千元,合计34.5万元。

  (本文转载自微信公众号”版话”,文字有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