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9月,小说《大帅府》创作者黄世明诉被告江奇涛、长影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北京世纪伙伴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合一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上海聚力传媒技术有限公司、辽宁广播电视音像出版社侵犯著作权案,于海淀法院审结。
黄世明诉称,《大帅府》系原告创作的一部以张作霖、张学良等历史人物为题材的小说,第一部、第二部由长江文艺出版社分别于2011年、2013年出版发行。由江奇涛创作的《少帅》剧本及电视剧《少帅》大量抄袭、改编小说《大帅府》独创性内容,其他被告在网上、音像制品市场传播发行电视剧《少帅》,严重侵害了原告对小说《大帅府》依法享有的著作权,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各被告立即停止电视剧《少帅》的复制、发行和传播行为,登报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大帅府》与《少帅》均是就张学良、张作霖这一历史题材创作的作品。张作霖、张学良等属于历史人物,而《大帅府》一书对张学良父子、相关人物的事迹是在搜集整理相关历史记载、在先作品的基础上进行加工整理、艺术创作而成的,因而《大帅府》一书的独创性仅仅表现在对其中涉及的相关历史人物、历史事件的表述、艺术创作的具体表达方式上,而非历史人物、历史事件本身。黄世明并不因为写作了《大帅府》一书,而对历史上张作霖父子的事迹本身享有了著作权,其不能对此进行垄断,他人仍可就历史上的张作霖父子及其事迹进行相关的文学创作。
在涉及同一历史题材、历史人物的作品进行侵权判断时,对在后作品是否使用了在先作品、使用属于合理借鉴还是侵权使用的判断,必须对相似之处进行辩别和区分,先将作品中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思想抽象出去之后,再将历史史实、公知素材及基于历史事实、公知素材的合理推演和有限表达、特定主题的惯用桥段和惯常表达等因素过滤、剔除,然后再进行比对,综合考虑作品语言表达的异同、内容的相似程度及原因、在后作者对在先作品所载事件属于史实还是文学创作的辨别能力和信赖程度、同类题材其他作品的相关记载等因素,来判断被控侵权作品是否使用原告的独创性表达达到了一定的质和量,进而得出是否“实质性相似”的判断。
因此,法院通过对《少帅》48集电视剧与《大帅府》小说、相关题材作品、历史资料、网络资料等进行了比对,并最终认为,《少帅》电视剧并非侵犯《大帅府》小说的著作权。
此外,黄世明除主张被告江奇涛抄袭外,还主张其侵犯了自己对《大帅府》小说的改编权。法院认为,就文学作品的改编而言,改编作品应是使用了原作品的基本内容或重要内容,对原作内容或形式作了创造性修改,却又没有使原有的内容或形式消失。而在本案中,相关历史人物和事件都是历史上客观存在的事实,不属于原告的创作成果,不属于著作权保护的范围,任何人均有权以自己的方式表达、塑造、展现历史人物和历史事件。因此,小说《大帅府》第一、二部的独创性并不表现在对于张学良这一历史人物及其生平事迹本身的独有上,而是表现在对于张学良本人及其人生经历等所作的具体表达上。鉴于历史人物的写作、创作中不可能不提到该历史人物所经历的重大事件,这些历史上的真人真事本身属于公有领域。故《少帅》对《大帅府》中记载的某些历史人物和事件的使用,并不构成著作权意义上的改编。这种使用尚在合理的范围之内,属于在创作过程中对他人作品的适度参考、借鉴,并未达到侵犯著作权的程度。
最后,法院认定江奇涛作为《少帅》电视剧的编剧,并未侵犯黄世明的著作权。因《少帅》一剧并非侵权作品,本案其余被告所实施的制作、出版、网络传播等行为亦不构成侵权。故驳回了原告黄世明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文编改自海淀法院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