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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好声音”商标侵权纠纷案

时间:2017年11月02日  来源:《中国艺术报》  作者:

  4月17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原告Talpa Con tent B. V.与被告梦响强音文化传播(上海)有限公司、被告北京正议天下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此案由全国审判业务专家、该院知识产权庭庭长林子英担任审判长,与法官巫霁及法官崔树磊共同组成合议庭审理。

  原告Talpa Content B.V.诉称,其是一家在世界范围内制作发行电视节目的荷兰公司,其中的“好声音”节目是一个歌唱比赛真人秀节目,风靡全世界,原告基于这种模式在不同国家进行销售,完成制作。“中国好声音”在2012年7月通过浙江卫视在中国播出,收视率高,影响大。2015年10月起,二被告未经原告许可,组织第5季节目的海选活动,并大量使用与原告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侵犯了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给原告造成巨大损失。为此,其提出以下诉求: 1 .判令二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2 .判令二被告在《中国电视报》显著位置刊登声明以消除影响; 3 .判令二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律师费、公证费、翻译费等共计人民币300万元。

  被告梦响强音公司与正议天下公司共同答辩称:原告起诉状提出“好声音”是“The voice of”的中文翻译,原告对该中文翻译不享有权利,而被告使用标志的显著部分正是“中国好声音”汉字,因此不构成混淆和侵权。梦响强音公司与原告的关联公司Talpa Global B.V.在第2季至第4季的“中国好声音”节目制作方面有合作,双方就第5季节目一直在协商续约问题,因此梦响强音公司为第5季节目所组织的海选活动是基于信赖双方有合作的可能性,其没有侵权的恶意,并且海选活动也已经停止。Talpa Global B.V.就与本案相同的事实基于合同已经向香港国际仲裁委员会提出了仲裁,本案原告属于重复诉讼。正议天下公司是基于梦响强音公司的授权在东北三省组织第5季中国好声音的海选活动,其与梦响强音公司的行为范围不同,不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由于涉及国内知名的娱乐节目“中国好声音” ,本案的审理受到了众多媒体的关注。

  本案目前在进一步审理中,将择期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