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报讯 近日,上海早早美术设计有限公司诉上海世纪出版股份有限公司著作权纠纷一案在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完毕。上海早早美术设计有限公司诉称,《老上海——拉洋片》是被告的分支机构学林出版社委托其进行总体设计、配图说明的美术图文作品。2002年夏天,原告将上述作品设计图文完稿后交给被告,此后被告一直以图书尚未出版为由拒付报酬。2007年7月,原告在北京时代蔚蓝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购到《老上海——拉洋片》第一次印刷的版本,其上载明的出版时间为2003年4月。该书的封面设计为原告。原告认为,被告使用了原告的作品,非但不予署名,还拒绝支付报酬,侵犯了其合法权益。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之间虽然未签订书面的委托合同,但已查明《老上海——拉洋片》一书版权页封面设计者的署名为原告。故原告主张参照上海版权保护协会制发的《本市出版单位使用美术作品付酬办法的参考意见》的有关规定,请求被告支付相应的报酬,应予支持。鉴于该规定的计算标准为浮动标准,法院根据实际情况酌情确定原告进行封面设计的报酬为人民币500元。由于双方并未订立书面委托合同,故而被告应于何时履行支付义务并不明确,且原告所主张的利息损失的计算方式不明确,故法院对原告的损失酌情确定为人民币300元,赔偿金共计800元。(海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