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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近日,摄影家杨发顺诉被告云南省旅游局著作财产权侵权纠纷一案由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终结。原告杨发顺表示,1994年,自己拍摄了《怒江第一湾》、《澡堂会盛会》、《高黎贡山瀑布》三幅作品,后均发表于《中国旅游全览》云南分册上。2006年,杨发顺发现云南省旅游局将上述三幅作品使用于《云南省旅游交通指南》上。杨发顺认为被告复制其创作的三幅作品,既未经作者许可,又未署作者之名,也没有向作者支付任何报酬,严重侵犯了自己的署名权、复制权,遂提起诉讼。
根据庭审和质证,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云南省旅游交通指南》使用的《怒江第一湾》与《高黎贡山瀑布》图片分别是被告对原告作品《怒江第一湾》和《高黎贡山瀑布》两幅摄影作品进行了编辑修改后的使用。而该书所使用的《六库:洗澡大会》与原告的《澡堂会盛会》所反映的内容完全不同,是两幅不同的图片。因此法院判定被告云南省旅游局在《云南日报》上刊登声明,向原告杨发顺公开赔礼道歉;被告云南省旅游局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杨发顺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3000元。(云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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