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领域立法亟需加强

陈 力

    文化是一个民族的灵魂,是综合国力的重要标志,是凝聚与激励全国各族人民建设富强、民主、文明的伟大国家,实现中华民族全面振兴的重要力量。大力发展文化事业,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客观要求。加强文化法制建设,是文化发展的必要保障。

    自1949年至今,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文化部制定颁布的有关文化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虽然多达900余个,但总体来说,我国的文化立法还处于初级阶段,文化法律法规也尚未形成一个完整合理的法律体系,现有文化法规的数量、层次与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还有相当的差距,还不能适应当前和今后我国文化事业快速发展的需要。具体表现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文化法制机制不健全。立法工作缺乏科学、统一的指导,对于文化工作的哪些领域需要法律管理、哪些领域需要政策指导、哪些领域需要社会自治或市场调节,或界定不清,或认识存在分歧;文化立法存在一定的盲目性和被动性,部门立法、经验立法现象比较严重。

    文化立法盲点较多。相对经济领域的立法,文化立法工作明显滞后;就目前立法现状而言,不仅立法总量偏少,且种类也十分有限;涉及文化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居多,而涉及公共文化服务和规范调整文化市场主体行为的立法明显不足,存在许多立法空白和盲点。特别是一些涉及文化事业健康发展和保障公民基本文化需求的基础性法律,如图书馆法、博物馆法、广播电视法等仍存在缺位。

    文化立法效力层次偏低。从现行的文化立法来看,法律、行政法规过少,大部分是行政规章、地方性法规或其它规范性文件,效力层次偏低。除了《文物保护法》,我国还没有制定和颁布一部真正意义上的文化法典,一些与文化建设、发展密切相关、必不可少的文化基本法律如《电影法》、《出版法》、《演出法》等仍停留在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等较低的立法层次上;更多的还停留在政策文件层次上;大量已经成熟或者必须以法律规定的文化法律关系尚未以法律明确规定;宪法所规定的公民基本文化权利还不能得到法律的全面保障。

    文化立法内容的现实适应性不强。综观我国现行的文化法律法规,其中有很大一部分法律制度在内容上带有计划经济色彩和痕迹,不少法规已不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下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不适应对外开放、经济全球化的要求。这主要表现在,不少文化法规偏重于管理、规范、限制、义务和处罚内容的设定,而疏于发展、促进、保障、权利和服务内容的体现。这种重管理、轻服务的立法思路和模式与近年来党中央所提出的转变政府职能、建设服务型政府的要求不相符,亟需加以改进。

    文化立法的系统性和严密性不足。由于我国现行文化管理体制是一种部门分割状态,立法上不可避免地带有部门利益倾向,职能重叠,互相掣肘。表现在文化立法上就出现一些现行的文化法律法规缺乏内在的统一性,甚至存在着相互抵触、相互冲突的现象;一些由地方制定的文化法律法规与中央的文化法律法规存在彼此重复甚至相互冲突的现象。各个部门之间的立法权限也不够清晰,在制定法规时往往从本位出发,为本部门设定各种审批权、管理权、处罚权,缺乏全局的认识和与其他相关部门的充分沟通协调,这不仅造成了“政出多门”,也使各部门的行政规章之间缺少总体的系统性。

    党的十七大会议后,我国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即将迎来一个大发展大繁荣的新局面,亟需法律的保障。《文化产业促进法》、《文化事业促进法》作为十年立法规划,并未反映我国文化立法的急迫性,因此希望调整现有的立法规划,统筹安排,优先并加快制定诸如《文化事业促进法》、《文化产业促进法》等文化基础性法律,确立其立法框架。并在此基础上有步骤地推出《演出法》、《网络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图书馆法》、《博物馆法》等文化专门法律,尽早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文化法律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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