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员建议我国应尽早加入《保护水下文化遗产公约》

    《保护水下文化遗产公约》(以下简称《公约》)是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文化遗产保护方面制定的第四项国际公约,于2001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第三十一届会议表决通过,我国投了赞成票。《公约》共32条,包括水下文化遗产的界定、保护和开发原则、各缔约国享有的权利和应履行的义务、和平解决争端等内容。《公约》另有附则《有关开发水下文化遗产之活动的规章》,明确了开发水下文化遗产活动的一般原则、程序和技术要求。目前,已有十余个国家正式加入了该《公约》。

    我国是一个海洋大国,拥有18400多公里长的海岸线以及300多万平方公里的领海和管辖海域。在我国的领海、内水和管辖海域内埋藏着大量文物,具有很高的历史、科学和艺术价值,在维护国家主权、解决领土争端中能够发挥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随着我国开发、利用海洋资源的步伐加快,水下文化遗产的保护和研究工作也提上议事日程,国家投入大量人力、物力,加快开展水下文化遗产保护的相关工作。目前,我国已制定了“十一五”水下考古科研项目规划,逐步开展沿海水下文化遗产的普查工作,并组织实施了“南海Ⅰ号”沉船遗址的整体打捞。但是,受到经济利益的驱使,我国领海、内水和管辖海域内的大量水下文物也面临被盗捞、破坏和非法贩卖的危险。1999年,在南中国海打捞了一艘大型中国帆船,被称为“中国的泰坦尼克”,寻宝者从船上获得30万件瓷器。2005年和2006年,福建“碗礁Ⅰ号”和“大练岛”沉船遗址被当地渔民发现后,均不同程度遭到盗捞和破坏。面对水下文化遗产保护的新情况与新问题,我国应加强与国际组织间的联系,增加水下文化遗产保护和研究的投入,健全有关法律、法规体系,规范水下文物保护活动,尽快实现与国际接轨。

    加入《公约》有利于遏制以买卖、占有或交换水下文化遗产为目的的开发活动,有利于我国参与国际海域中水下文化遗产的保护和研究工作。近年来,海上丝绸之路沿线海域多次发现中国沉船或载有中国货物的外国沉船,因其多在国际海域或他国领海范围内,我国难以参与保护和研究工作。1998年,德国人沃特法在印尼海域发现阿拉伯沉船“黑石号”,船上载着6万余件我国中晚唐时期的珍贵文物。因其发现于印尼海域,我国无法参与其发掘和保护工作,这批珍贵文物最终以高昂的价格被新加坡人购得。如我国加入《公约》,则可作为文化、历史和考古起源国提出意愿,与有关国家共同协商遗址的保护、研究和开发活动。同时,《公约》“和平解决争端”的方式与我国协商解决国际争端的一贯立场一致。即使协商不成,仍可交由联合国教科文组织进行调解。随着以商业目的开发水下文化遗产的活动增加,在特殊情况下,有必要采取仲裁等强制性方式解决国际争端,遏制海上大国盲目开采与我国有关的水下文化遗产而我无力参与的现象发生。

    加入《公约》有利于提高我国水下文化遗产的保护和研究水平。我国自1987年成立专业水下考古研究机构,经过近20年的发展,在人员素质、设备力量、队伍建设等方面都已初具规模。但因我国水下考古工作起步晚,所需经费投入大,目前还无法满足实际工作的需要。如我国加入《公约》,可通过与各缔约国间互助合作的方式培训水下考古和水下文化遗产保护的专业人员,引进国际先进技术和保护理念,提高我国水下文化遗产的保护和研究水平。

    我国作为文化遗产大国,应主动承担起保护水下文化遗产的国际责任,推动《公约》施行,在文化遗产保护方面树立我国形象。这既符合我国的国家利益,也与我国的外交政策和外交原则相一致。因此,我们认为加入《公约》的时机已经成熟,建议我国加入该《公约》。希望外交部等有关部门开展工作,使我国早日加入《保护水下文化遗产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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