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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 作
11月16日,《中国艺术报》第653期刊发了《切实维护编剧权益》一文,引起了人们对编剧行业现状的广泛关注。如何改善编剧自身在影视业中的地位,成为了目前中国编剧开始深入思考的问题。
在编剧行当中,最容易受到权益侵害的是还未成名的小编剧。每一个成功的编剧都是从小编剧走过来的,他们都曾经经历过稿费被压低、拖欠,甚至剧本被直接剽窃的情况,更不用提剧本被任意修改、音像作品不予署名、播放后的利润没有分成了。但是这些侵权之事发生时,却鲜有编剧采取法律手段保护自己。一方面因为剧作家都是以文为生的知识分子,有些人认为开口闭口谈钱或是讨价还价,丧失了文人应有的气质;另一方面编剧在制片人面前处于弱势地位,他们害怕一旦坚决捍卫自己的权益,会被视为“不依不饶”的“刺头”,列入制片人不合作的黑名单,丧失很多的工作机会。
编剧的著作权是一种私权,是受国家法律保护的。从小的方面说,编剧争取自己的权益,能改善编剧的经济状况;从大的方面说,能吸引更多的优秀人才加入编剧行业,从而涌现更丰富更优秀的剧本,推动产业的发展。但是编剧的相关权利首先必须由编剧自己来主张。如果每个人都因为不愿谈钱而隐忍,那么编剧地位低下的现状就不会有任何改善的可能。个人的书生意气影响的不仅是个人利益,还有整个行业的发展。其次,面对自身所处的弱势地位,编剧应学会利用集体力量维护自身权益。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的作法就非常值得编剧们借鉴。中国音著协依据《著作权法》赋予集体管理者的权利,代表着中国千千万万的音乐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腰杆”比个体著作权人要硬得多。因此,中国音著协在向手机生产厂商、各大商场、全国的卡拉OK收取费用的过程中,虽然有波折,但最后都能取得比较令人满意的结果。
众所周知,剧本剧本,一剧之“本”,其质量高低直接影响着所有后续艺术创作的水准。编剧的权益得不到很好的维护,编剧行业就难以发展,一剧之“本”的质量就难以保证。因此,提高剧本质量不能不谈保护编剧权益,编剧自身也应善用法律之伞保护自己,多一些坚决,多一些实际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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