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爬“野长城”曾是许多人郊游的一项活动:既不需要门票,又能体验在开放为景区的长城段所难以感受到的惊险刺激,更可以避开景点里摩肩接踵的游客,逃离喧嚣的人群,一举多得。但很少有人会想到,爬“野长城”可能是一种违法行为。近日,国务院颁发了《长城保护条例》,内中明确规定,禁止有组织地在未辟为参观游览区的长城段落举行活动,情节严重的,将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谈到新出台的《长城保护条例》,参与条例制定的著名古建专家罗哲文抑制不住内心的喜悦。罗哲文一生都致力于长城的保护与研究,多年前,他就提议制定一部全国性的长城保护条例。谈到条例的意义,罗哲文认为其重要性在于引起了相关部门和广大群众的重视,提高了大家的保护意识。在此之前,北京市有专门的长城保护条例,但作为国务院颁布的文物保护专项条例,《长城保护条例》还是第一个。显然,这一条例具有更大的约束力和影响力。在这个新出台的条例中,对长城各方面的管理都作出了详尽的规定,如明确了长城的管理权限与责任、对破坏长城的行为与惩罚措施给出了详细的说明等。
何为非法?怎样处罚?
在以往的长城保护中,对于哪些属于禁止和违法的行为往往存在争议。比如飞车跨越长城就被很多人视为豪壮之举。本次出台的《长城保护条例》对在长城上可能出现的违法行为作出了明确禁止,其中包括:在长城上取土、取砖(石)或者种植作物;刻划、涂污;架设、安装与长城保护无关的设施、设备;驾驶交通工具,或者利用交通工具等跨越长城;展示可能损坏长城的器具;有组织地在未辟为参观游览区的长城段落举行活动;文物保护法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果说攀爬“野长城”是多数人无意的违规之举,驱车飞越数量毕竟有限,对长城造成的破坏尚不算大,那么,违规的工程建设与盲目的旅游开发对长城造成的破坏则不容忽视。长城遭遇工程建设破坏的消息时常见诸报端,但惩罚力度往往不够,不仅不能形成震慑力,甚至会在客观上鼓励其破坏行为。现在,这种情况将有所改观。《长城保护条例》中明确规定,如果有以下情况发生:在禁止工程建设的长城段落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的;在长城的保护范围或者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工程建设,未依法报批的;未采取条例规定的方式进行工程建设,或者因工程建设拆除、穿越、迁移长城的,造成严重后果,将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还将会被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
旅游开发,既可以增进人们对文物的了解,也提供了文物保护与研究的部分资金,但旅游开发同样会给文物带来危害。罗哲文指出,在一些著名的长城旅游景点,如八达岭,有时会出现人满为患、游客饱和的状况,景区只能被动地去限制游客数量。此次条例中明确规定,将长城段落辟为参观游览区,应当向所在地文物主管部门备案,备案材料应当包括参观游览区的旅游容量指标,参观游览区接待游客超过旅游容量指标的,将会被处以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看来,以后热点长城旅游景点将必须主动限制高峰时的游客数量。
长城多长?如何定级?
目前我国已经有了《文物保护法》,为什么还要制定一个专门保护长城的条例?罗哲文指出,这是由长城的特殊性造成的。长城绵延数万里,跨越十多个省市,是我国最大的不可移动遗产。在长城的保护中往往要牵涉到多个部门,各地在贯彻执行《文物保护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各项制度中也遇到了一些特殊问题:一些工程建设不能完全避免穿越长城,因缺乏相应规范,在一些工程建设中,随意拆毁、穿越长城的情况时有发生;长城段落未统一为一定级别的文物保护单位,旅游开发存在随意性,不当的旅游开发对长城及其历史风貌造成了一定的破坏。因此,出台这样一部条例主要是为了便于长城的管理。
长城究竟有多长?哪些属于保护范围?目前,尚没有人能给出一个确切的数据。中国文物学会长城研究委员会会长成大林指出,我们所说的万里长城,多是指明长城,而且这并非一个准确的数字。我国曾在1979年至1984年做过一次全国性的长城普查工作,但由于当时的测量手段有限,主要依靠徒步行走,工作量庞大,所以普查没有做完,资料也没能汇总。因此,我们现在所掌握的长城长度及保存现状的情况,主要是根据历史上的文献记载和已掌握的部分长城资料推算出来的。目前长城定级也不统一,有些长城段落是世界遗产,有些是国家级文物,有些属于省、市、县级文物,有的则根本没有保护级别。定级的不统一也给长城整体保护带来了困难。
《长城保护条例》的出台,将促进这些问题的解决。本次条例规定,长城所保护的范围应包括长城的墙体、城堡、关隘、烽火台、敌楼等,长城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长城进行调查;对认为属于长城的段落,应当报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认定,并自认定之日起1年内依法核定公布为省级文物保护单位,条例实施前已经认定为长城但尚未核定公布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或者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段落,应当自条例实施之日起1年内依法核定公布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或者省级文物保护单位。
其实,新的全国范围的长城勘测工作已经启动。成大林指出,此次普查的范围包括长城的分布情况、长度、附属设施、保存现状等。由于技术上的改进,要比上次普查更精确、更迅速,完成这一工程大约需要三四年的时间,为长城的总体保护规划提供更有效的依据。
归谁管理?由谁负责?
在我国现有的《文物保护管理暂行条例》中,提出了文物保护单位的“四有”原则,可是长城作为最大体量、最特殊的文物,除了个别著名关隘外,“四有”一条也没做到。在《长城保护条例》中,也有类似的规定:长城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在长城沿线的交通路口和其它需要提示公众的地段设立长城保护标志。长城保护标志应当载明长城段落的名称、修筑年代、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和保护机构。但是,这样的规定是否会同样成为一纸空文?
成大林认为,由于《长城保护条例》对长城保护的责任作了明确规定,因此,如果今后再出现长城段落无人管理的局面,就要由相关单位承担责任了。《长城保护条例》指出,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将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文物保护法的规定和长城保护的实际需要,制定长城保护总体规划。长城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为本行政区域内的长城段落确定保护机构;长城段落有利用单位的,该利用单位可以确定为保护机构。保护机构应当对其所负责保护的长城段落进行日常维护和监测,并建立日志。地处偏远、没有利用单位的长城段落,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文物主管部门可以聘请长城保护员对长城进行巡查、看护。长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长城保护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确保长城保护所需资金。相信,各段落长城保护级别的统一,相关部门责任的细化,各地政府责任的明确,将会为长城保护带来新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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