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范伪品亟需填补法律空白

钟 湃

    在日前中国拍卖行业协会举行的2006年拍卖理论研讨会上,法律界有关专家对于拍品真伪的相关法律问题也进行了探讨。

    画家没有裁决权

    中国拍卖行业协会法律咨询委员会有关专家认为,画家本人有对拍品真伪的主张权,但没有裁定权,也就是说,画家有主张这幅画是假的权力,但是画家没有把这幅画要求撤拍的权力。因为委托人与拍卖公司有合同约定,委托人可以因拍卖公司的单方撤拍而起诉拍卖公司。现实中也发生过这样的事,在某场艺术品拍卖会上,一位著名画家站起来指出画是假的,不是他画的。拍卖公司就把那幅画撤拍了,结果委托人把拍卖公司告上了法庭。当画家不是当事人的时候,画家是可以有裁量权的,而当画家是当事人,他提出主张鉴定画作真伪时,就随着当事人的身份而丧失了裁量权。这种情况下,一幅作品的裁判权,也就是鉴定权,应当由国家指定的鉴定部门或者中介机构来做出符合法律的规定。所以,拍卖文物艺术品,即便是画家本人当场主张说画是假的,拍卖公司的回答也应当是“谢谢,但是这幅画是根据委托人的委托进行拍卖的,我们和委托人存在着委托拍卖合同,委托拍卖合同现在是生效的,应当根据委托拍卖合同继续拍卖,但我有必要提醒大家,现在对这幅画的真伪出现了争议,请各位买家自己做出判断,为自己的竞买负责”。

    拍卖声明不应自相矛盾

    法律界专家认为,到现在为止,我国还没有一部艺术品法,一些问题解决起来很困难。很多国家对艺术品真伪问题有相应的法律和规范。在欧洲某些国家,如果制造假画来卖,属于商业欺诈,罪行很严重。但在我国假冒名家字画却没有人追究责任,没有法律的明文规定。而且,由于鉴定方法的局限,目前在我国要想由鉴定专家得出一个统一的结论来,也比较困难。所以应该在艺术品拍卖时对瑕疵和真伪问题加以彻底说明,声明对本场拍卖的艺术品真伪的瑕疵,不承担担保。

    但要注意不要产生声明的矛盾。比如,拍卖说明上写着:公司特别聘请了某某专家对本公司推出之作品进行了鉴定,罗列了一大堆专家的名字。但下面又有一条:本场拍卖之所有标的物的真伪概不担保。在法律上这两个都叫声明,头一个表示拍卖公司已经做过鉴定的负责任的声明,第二个则是对标的物的瑕疵不担保的声明,互为抗辩条件。所以,一旦拍卖公司把专家鉴定写到图录上,如果发生伪造问题,就必须承担责任,瑕疵不担保声明可能会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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