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法修订 一石激起千层浪

本刊实习记者 孙玉洁 潘恩德

  在刚刚结束的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上,文物保护法修订草案引起了很大的争议,“馆藏文物能否有偿转让”及“民间收藏能否流通”成为了此次文物保护法修改中争论的焦点。会后,这些话题的余热仍然未退,记者近日就此走访了诸多专家及相关人士。

有偿转让使国有博物馆面临挑战

  据悉,像中国历史博物馆这样的国有博物馆,其藏品的来源以前大约有四种形式:其一是来自各省兄弟博物馆的藏品,主要是通过政府的行政调拨;其二是个人无偿捐赠;其三是博物馆用资金征集;其四是向全国各省的博物馆借用藏品,展览结束后归还。现在又提出了文博单位之间一般文物的有偿转让这一新途径,而这一途径的实施是十分复杂的。事实上在20世纪90年代初就曾提出过这一议题,但是多年来具体落实却始终未展开,因为在很多时候这一方案的实施并不总能很成功,譬如参与调剂的藏品有时价钱太高,有时又不是所需的。

  对此中国历史博物馆保管部副主任关双喜深有感触地说,馆藏文物的有偿转让必将涉及到不同所有制的博物馆之间的藏品转让,应该引起担忧的是私立博物馆无论从藏品、专业人员、经费还是场地来看,都不能很好地适应国有博物馆的要求。历博属于中央直属文博系统,藏品数量大;同时,历博的展品必须具备“科学性、历史性、艺术性”三位一体,展品的出土时间、地点必须明确可靠,而相比起来,某些私立博物馆藏品的科学性不是很强。

馆藏文物的有偿转让时机还未成熟

  采访中,中国文物学会常务副会长彭卿云尖锐地指出“馆藏文物能否有偿转让”说到底即是文物“卖”与“不卖”的问题,并坚决反对文物的有偿转让。他认为,其原因可从三方面进行阐释。其一是由文物的不可再生性决定的,文物是作为民族精神、民族传统的代表而出现的,文物的有偿转让,必然会扩大文物的流失面。因此文物的流失在某种意义上与国土沦丧性质相同;其二是从我国现有馆藏文物的数量来看,现在全国国有收藏单位的文物在20世纪90年代初统计时约为100万件,截止到去年已降至90多万件,而美国只一个斯密斯集团就有文物1亿7千万件。因此与国外相比,我国的文物数量是捉襟见肘。事实上,我们的文物不是太多,而是太少;其三,“一般文物”的界定实际操作较难,我国现阶段的文物定级主要还是专家评估,而不可能有一个完全客观的硬性标尺,人为因素对文物定级影响较大。

民间藏品的流通应在谨慎中迈开步伐

  此次文物保护法的修订草案,与原来相比已经有了很大的进步,已经较多地考虑到了社会的现状和需求。对于民间收藏文物的流通,文物保护法修订草案作了较为严格的限制。对此,相关人士发表了各自的意见。

  北京观复古典艺术博物馆馆长马未都认为,文物商品的流通和市场是关系民间收藏发展前途的重要问题,在保持文物来源合法的前提下,文物这一特殊的商品能否允许经营值得商榷。

  北京古玩城雅俗工艺品店经理王金华说,从总体上看,草案的制定有了长足的进步,对于打击文物走私犯罪有很好的作用。但如何调动民间收藏的积极性,如何繁荣规范民间收藏市场,还有许多工作需要相关部门进一步做细做好。随着社会的发展,私人博物馆的数量在逐年增加,但现在要办一个私人博物馆,各方面的压力还比较大;而德国、法国平均每800人左右就有一个博物馆或艺术馆,相比之下我国的博物馆还是太少了,这与我们的民间收藏不很发达极有关系。改革开放以来,一方面是藏家云集,另一方面国家禁令严格限制文物入市交易,客观上也会影响民间收藏活动的发展。如果没有民间收藏的发达,也会影响国家对文物的整体保护。因为有时仅仅靠国家的力量,文物是不能得到全面保护的。

  北京东方典藏文化发展公司总经理庞国恒、北京东方收藏家协会秘书长安久亮认为:草案对民间文物的流通持谨慎的开放态度。民间文物原则上允许流通,国家明确规定了文物流通的等级,这是具有进步意义的,对于打击走私、防止文物外流具有重要作用。我国历来就有百姓收藏文物的传统,文物保护要靠两条腿走路,因为光靠国家的力量是不够的。

文物保护法的完善任重道远

  有关人士认为,此次文物保护法的修订草案虽然有了很大的进步,但是有些条文细节仍值得商榷。

  关双喜说,文物法理论上规定不准收购出土文物,但由于现有文物法的不够健全,必然会使博物馆征集文物的具体操作具有较大难度,有时还可能违背文物法。这就需要对“出土文物”作一个界定。因为目前的状况是:国家考古发掘所得的文物,民间施工、劳动、取土时无意发现的文物及蓄意盗墓所得的文物,三者都笼统地被称之为“出土文物”,后两者的区别只是奖励与违法之分。因此判定二者的区别必须要有一个证据,但事实上的界定又十分困难。

  关双喜同时还说到:此次文物法的修订在某些条文上应进一步细化。首先是全国各拍卖公司的拍品都必须上报国家文物局,这在实施中具有很大难度,建议应在保持原来各省文物局进行审查的途径下,加强相应的监督机制;其次是民间收藏如果“一刀切”也不符合时代要求。

  马未都对于此次文物保护法修订草案中规定的“公民和文物收藏单位以外的组织只能收藏通过依法继承或者接受赠予、从文物购销单位购买和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购买的方式取得的文物”提出了自己的几点看法。其一,从国外购买的文物如何处理?其二,是否与捐赠法相违背?其三,从市场上购买的文物该如何处理?因此,应当在此后再加入一条“及其他合法途径购买所得的文物”作补充。草案中第51条规定:禁止设立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和外商独资的文物购销经营单位或者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这一条是否与今天中国加入世贸组织的大背景相协调,都是值得进一步探讨的。

  王金华说,北京是一个古都,有些私人家中可能藏有祖传的文物,如果不允许进入市场流通,也是不现实的,政府的相关部门应当起到调整市场、监督市场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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