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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刊讯 近日,国家文物局颁布了《文物出国(境)展览管理规定》。
规定明确了对于我国在外国及港澳台地区举办的各类文物展览的组织者资格、审批权限、报批程序及内容,禁止及限制性出国展览的文物以及展览的工作人员的派出事项等。明确由国家文物局负责全国文物出国(境)展览的归口管理,国家文物局的直属博物馆及其指定的从事文物出国的展览的单位,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博物馆可取得承办文物出国(境)展览的资格。展品超过一百二十件(套)、展品在八十一至一百二十(套)之间、展品在八十件(套)以内且一级文物不超过百分之二十的文物出国(境)展览,分别由国务院、文化部、国家文物局审批。
文件明文规定:历代出土古尸、宗教场所的主尊造像、元代前的书画和缂丝作品、质地为象牙和犀角的文物、宋元有代表性的孤品瓷器禁止出国展览;简牍、帛书,唐写本、宋刻本古籍,宋以前较大幅完整丝织品、大幅及重要壁画、陵墓石刻等,为限制性出国展览文物。对于违反规定者,国家文物局将有权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将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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