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回流文物进口免税

  本刊讯 为了促进流失境外的中国文物重回国内,并用于国有文物收藏单位的永久收藏和展示、研究等公益性活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日前联合制定并发布了《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接受境外捐赠、归还和从境外追索的中国文物出口免税暂行办法》。

  根据这一暂行规定,今后凡是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和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以及接受境外机构、个人捐赠、归还的和从境外追索等方式获得的中国文物进口,免征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这些文物包括:一九四九年以前中国制作、生产或出版的陶瓷器、金银器、铜器及其他金属器、玉石器、漆器、玻璃器、各种质料的雕刻品、雕塑品、家具、书画、碑帖、拓片、图书、文献资料、织绣、文化用品、邮票、货币、器具、工艺美术品及其他具有文物价值的制品等;一九四九年以后,我国已故近现代著名书画家和工艺美术家的作品以及原产于中国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古人类化石等。

 
 
版权所有 © 2001-2002 中国文学艺术界联合会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苑北里22号 邮编:100029 电话:010-64920154 010-64920152
中国文联网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前海南沿11号 邮编:100009 电话:010-64025528
信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