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书家身后的百万诉讼案

——记《游寿书法集》知识产权诉讼案

孙 莉

  2002年2月15日,游安东和他的丈夫邢林将黑龙江美术出版社和与《游寿书法集》出版有关的人士以侵犯其著作权为由告上法庭。她要求:一、《游寿书法集》一书的版权归原告;二、被告获得的84万元报酬归原告;三、被告公开向原告赔礼道歉;四、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16万元;五、被告不得擅自再版《游寿书法集》;六、被告承担与本案相关的一切费用。要求赔偿数额达百万元之多,使得该案引人瞩目。

  6月10日,由《游寿书法集》引起的知识产权诉讼案,历时4个多月的审理,由哈尔滨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法院认为,被继承人游寿去世以后,其著作权的合法继承人有权提起诉讼,维护其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目前,各继承人对其遗产发生纷争,谁为合法继承人尚不明确,原告起诉不符合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方游安东和邢林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1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法院递交上诉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到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该案被告之一、《游寿书法集》副主编王立民现为黑龙江省委宣传部出版处处长、中国书协会员。他从1980年起,直到1994年游寿先生去世的15年间,一直跟随游寿先生学习书法、古文字和诗词。王立民在游寿先生去世后,致力于研究游寿先生及其书法艺术,撰写了《游寿传略稿》等数十篇介绍和评价游寿先生生平和书法艺术的文章。

  之后,王立民开始想尽一切办法收集游寿作品。凭着对游寿先生的一片真情,凭着对书法艺术的热爱,王立民共收集到游寿先生450多幅书法作品照片,最后筛选出140幅选入《游寿书法集》。

  《游寿书法集》的出版,得到黑龙江省新闻出版局高度的重视。2000年,正值游寿先生诞辰95周年,黑龙江新闻出版局出资15万元、黑龙江省美术出版社出资5万元,出版了《游寿书法集》。

  今年2月15日,游安东一纸诉状将《游寿书法集》的主编、副主编、责任编辑告上法庭。原告诉称:原告游安东从小就给游寿当女儿,同母亲游寿在一起生活了几十年,直到她逝世,是原告一家送的终。并称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原告游安东是游寿唯一继承人,有权继承她的著作权,《游寿书法集》一书的版权理当归原告游安东所有。被告私自非法在2000年7月出版《游寿书法集》,侵犯了原告游安东的利益,被告应停止侵权。

  但被告之一、时任黑龙江美术出版社社长的李文越说,出版社出版该作品集时,完全按程序履行了出版合同,而且如实如约地向游寿的合法继承人支付了稿酬。

  那么,出版社是和谁签订的合同?又向谁支付了一笔1.4万元的稿酬?这里出现了第三人——游孟彪。

  游寿先生的父亲游学诚生有两个儿女,儿子游波,女儿游寿。游寿先生的父亲去世时,游波才12岁,由时年20岁的游寿抚养。游波共有3女1儿。其中就有游安东和游孟彪。游孟彪12岁时,父亲游波去世,由游寿先生将这四个侄子、侄女抚养成人。游寿先生一生没有自己的亲生儿女。1957年游寿先生来黑龙江时,把3个侄女接到哈尔滨抚养。由于政策上的原因,游孟彪无法离开原籍来哈,游寿就把他留在福建老家继承了游家的祖业。其中游安东一直跟着姑母在哈尔滨生活。

  要出版游寿先生的作品集,必须要取得著作权人的授权。而游寿先生已经去世,要出版其作品集,必须取得游寿法定继承人的授权。在1998年,为出版这部书法作品集,王立民找到游安东,希望授权出版,被拒绝。

  1999年,王立民到福建厦门出差,到霞浦拜谒游寿先生故居。他和游孟彪谈起了想出版游寿先生作品集之事,游孟彪表示同意,还为其提供了游寿先生20世纪30年代的一些手稿和作品。游孟彪还向王立民出示了其姑母游寿于1988年写给霞浦县委的信:我的弟游波12岁丧父由我抚养成人,他的儿子游孟彪也12岁丧父,由我抚养。孟彪有2男1女,都已长成。我家无资财,家中惟有破旧屋;我无亲生子,游立强、游彦丰、游彦翔(均为游孟彪子女)也就是我家继承人……

  后来,游孟彪和黑龙江省美术出版社签订出版《游寿书法集》合同,并获稿酬1.4万元。

  今年4月15日,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公开审理了这桩知识产权诉讼案。原告游安东向法庭出示了身份证、住房证等证明自己一直和游寿生活在一起的证据后说:“我用了一生的时间和精力照顾游寿,可以说尽了一个女儿的赡养义务。”游安东还向法庭出示了一份游寿先生留下的遗嘱:“安东吾女,侍奉多年,我无长物,凡此间书籍,归安东一人所有,他人不得过问。”

  游孟彪作为第三人出庭作证,当场出示了他作为游家继承人的一些相关文件,并以游寿的信件为证,认为他和他的3个儿女才是游寿和游家财产的唯一继承人。游孟彪出示一封游寿给他的信,上面写有“……游孟彪的独生子游立强一直是我的继承人”。游孟彪认为,这是游寿给他的遗嘱。他说,游寿给游安东的遗嘱明确告诉人们,游寿对游安东所说的仅局限于她的房间,也就是说她自己房间里头的书。

  根据双方的陈述,法庭确定了此案的两个焦点:一是游寿书法作品继承权确权问题;二是出版社是否侵仅问题。

  6月10日,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了民事裁定书,驳回原告游安东和邢林的起诉。游安东一家没提起上诉,并支付了案件受理费。至此,《游寿书法集》引起的知识产权诉讼案尘埃落定,这部书法集引起的百万诉讼案,早已超越了案件、家庭往事,带给我们的是关于文化和法律的思考。保护著作人权益与弘扬优秀文化遗产不应是矛盾的。有关人士认为,《游寿书法集》的出版,正是弘扬优秀民族文化的体现。如何做到既尊重著作人权益,又大力弘扬优秀民族文化,是一个值得深思的话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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